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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是指因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外资企业中为缴付出资所形成的股权。
(1)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
通常表现为:验资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现金、实物的情况下,为其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营业执照;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货币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直接把出资的货币资金从银行的“专用账户”或验资机构的银行账户划回自己的账户,为投入到自己的公司;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股东之间约定,有一股东代替另一股东出资,空股的股东不能实际拥有股东的权利,使许多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人公司。
(2)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
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情况。
如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所订价额的情形;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后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替代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