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本票(Cash promissory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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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本票是指在票面上注明“现金”字样,可以通过向银行支取现金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结算的本票。
1.接柜审查。接柜员受理持票人交来的填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交由本票经办员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本票第一联或存根,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确属本行签发的本票;
(2)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
(3)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提示付款的,还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2.记账。审核无误后,以本票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本票第一联或存根作附件,将凭证交记账员办理转账,同时销记“开出本票登记簿”。会计分录:
借:开出本票——XX本票户
贷:现金——业务现金——XX机构业务现金户
以本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本票分为现金本票和转账本票。这是《支付结算办法》中对本票的分类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根据本条规定,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既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而一般的本票只能够用于转账。而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票的申请人或者收款人是单位的,不能申请签发现金本票。因此现金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都是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