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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包括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等。
1、限制背书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中的限制背书,主要是指禁止转让背书,这种背书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具有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其权利担保效力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被背书人再次为转让背书,转让有效,产生权利转移的效力,后一次转让的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被背书人的后手不承担保证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回头背书的效力
从效力上看,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即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及切断抗辩效力。但是由于被背书人既是票据上的债务人,又是票据上的权利人,两种身份重叠,使得他在行使权利时,与一般的被背书人相比会有所限制,这种限制根据背书人先前在票据上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期后背书的效力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所为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对于期后背书的效力规定为:“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有学者认为这是一条自相矛盾的规定。并建议我国票据法规定,期后背书仅能产生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