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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转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记载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不得再行背书的背书,它是一种特殊的转让背书。
禁转背书是一种有效的背书,具有票据权利禁转背书是一种有效的背书,具有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和权利证明的效力,但是作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入以后的后手免除担保任。有禁转背书记载的票据仍然可以转让,但作禁止背书记载的背书人只对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负担保责任,而对于禁转背书之后再由背书取得票据的人,即作禁转背书的背书人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担保责任。禁转背对于票据上其他背书人(不论该背书人是禁转背书之前或者之后背书)的担保责任不产生影响。
其一:是发票人在发票时即在票据正面记明“禁止转让”字样;
其二:是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该票据的背面载明“禁止转让”字样,
第一种方式的禁转背书的效力是使票据依法失去流通性,成为仅能以普通债权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记名证券。不记名票据上被记载有“禁止转让”文句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持票人仍然可以依交付而转让。
关于第二种方式的禁转背书制度,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有的国家的票据法禁止持票人对已发生转让的票据作禁转背书,如有此背书,则视为无记载,不起法律上的作用。
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则允许禁转背书,经禁转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转让,但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后的后手免除担保责任,他仅对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负担保责任。当发生票据追索时,背书人只对被背书人一人负责,被背书人以后的持票人对背书人没有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将它记载在票据的背面。禁转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再行转让的,背书人对于禁止转让后再由背书取得票据的人不负责任。也就是说,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负责,对此后取得票据的人不负责任。我国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