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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General Endorsement)

目录

什么是一般转让背书

  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的分类

  其依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又可分为完全背书和空白背书

  1、完全背书或称记名背书,是指需要载明被背书人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2、空白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一般转让背书有效成立后,在票据法上产生权利转移、权利担保、权利证明及切断抗辩四个方面的效力。

  1、权利转移效力

  一般转让背书以票据权利转让为目的,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

  2、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其所有后手均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当其后手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应根据其要求予以偿还。

  3、权利证明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是指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

  4、切断抗辩的效力

  被背书人经背书受让汇票权利后,原则上不承受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存在的瑕疵,这是由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