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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收费权益信托是以经营公用事业,并由此具有收费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其所拥有的关于电信、交通、能源等公用事业收费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受托人通过为委托人代理收费,建立基于该收费权稳定现金流量的投融资合约及其他产品,改变委托人的现金流量结构,从而满足委托人对投资回报的变现需求。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特定收费权益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权益信托关系。
受托人通过发行特定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用于向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其在委托期限内由于项目收费权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代理收费并以收费所得资金定期支付特定收益凭证的利息或红利,并在委托期限结束时完成还本付息。
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权益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受托人向委托人就收费权的现金流量作一次性支付时从中予以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