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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权益是指信托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信托资产减去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从上图可以看出,信托项目的权益与一般企业(或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构成内容(实收信托、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有所不同。即使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有者权益的核算上差别也很大。尤其是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者权益的核算,由于涉及每个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往往在法律上规定得比较详细,如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的股票发行、转让、利润的分配、减资等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的甚至规定计提的比例,如《公司法》对法定盈余公积的计提比例规定等)。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则并未对信托权益作详细规定;不过有关的内容也体现在《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比如,《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第四十五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相对一般企业(或公司)而言,信托项目的权益核算内容要少,核算也较为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