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控制权
特定控制权是可以通过契约授予经理的经营权,包括日常常的生产、销售、雇用的权力;而剩余控制权包括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如聘用和解雇经理、决定企业的重大投资、合并等重大的战略性行为。[1]
哈特和莫尔将企业的契约性控制权区分为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定控制权指能在事前通过契约加以确定的、在不同情况下如何行使的控制权;剩余控制权指在事前没有在契约中明确界定如何使用的权力,是决定资产在最终契约所限定的特殊用途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2]
- ↑ 王春秀.家族企业控制权安排问题研究:一个文献综述[J].生产力研究,2012,(5).
- ↑ 胡凯,谢申祥.企业控制权理论综述[J].经济纵横,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