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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储备体制是物资储备的结构、组织、管理及权限划分、调节机制的总称。它是国家物资体制的组成部分。完善、健全的物资储备体制,是搞好物资储备的基本保证。
物资储备结构,从储备所处的领域来看,有生产储备和流通储备或称销售储备;从储备所处的环节或机构来看,有生产单位储备,供销机构储备,国家储备。生产单位储备和供销机构储备隶属企业,而国家物资储备隶属国家,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单独的储备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有时也委托一些部门或企业进行代管或代储。
世界上许多国家很早就进行物资储备,并建立了物资储备体制,苏联在20世纪20年代初期曾组建了专门机构,建立了物资储备;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初也开始建立物资储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大多相继设立国家储备局,美国直属总统和国防部,日本直属内阁总理,苏联直属部长会议等。
中国的物资储备工作,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清理调配全国仓库物资的决定》,并决定:“所有库存物资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调度”。各大行政区相继成立了物资储备部门。1952年9月,全国第二次物资会议正式提出要建立国家物资储备局。1953年1月,政务院批准:“同意将中央财政部物资管理总局改为国家物资储备局,划归中财委直接领导;原各大区物资管理局改为国家物资储备局大区分局”。经几次变动,现隶属国家计委。虽然国家物资储备机构的领导关系多次变更,但动用国家储备物资,必须经国务院决定的体制一直未变,各省、市、自治区的物资储备管理局一直由国家物资储备局垂直领导管理。
国家物资储备局主要管理以生产资料为主的物资储备。根据国家物资储备的需要,国家还建立了一些专项储备,由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如粮食储备等。这种专项储备也具有国家储备的性质。
中国的物资储备体制已日趋完善。国家物资储备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由国家物资储备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储备管理局(或办事处)及基层储备仓库的三级管理体制,从上到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人、财、物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独立的工作体系。储备物资收储、动用和储备仓库基本建设等各项计划,由国家计委单列户头,财政为国家一级预算单位,储备资金由“国家储备支出”专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