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特别税(special fuel oi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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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特别税是对锅炉及工业锅炉燃烧的原油和重油而征收的一种税。税额计算采用从量定额价外计税的办法。原油每吨税额为40一70元,具体税额根据供油单位的销售价格核定。重油每吨税额为70元。烯油特别税采用两种缴纳方法: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由供油单位在销售时代缴税款;自产自用的,由自用单位纳税。
燃油特别税1982年,根据我国资源供给与需求结构的矛盾,我国开征了燃油特别税。当时,从我国资源开发的结构看,煤炭的开采比较成熟,市场供应比较充足;而石油的开采却处于一个较低水平。但从市场对煤炭与石油的需求看,由于工业窑炉以油为燃料,既清洁,效率又高,工业企业都倾向于选择以油为燃料进行生产。为缓解这种资源供求结构的矛盾,我国开征了燃油特别税,对工业窑炉燃用石油、重油的行为加征一道税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一方面,我国石油开采能力大幅提高,同时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出现较长时期的降价趋势,资源供给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燃油比燃煤更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如果继续征收燃油特别税显然不符合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故于2000年将燃油特别税暂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