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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flexible employment)

目录

什么是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是针对企业在面临人员编制紧张、旺季人才短缺、项目用工短缺、三期员工短期替补等难题,针对那些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由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客户派驻员工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灵活用工等同于“灵活派遣(Flexible Staffing)”,是人才派遣服务领域的成长型产品,它由派遣公司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在派遣人数确定、派遣周期、派遣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的一种用工形式。

灵活用工的形式

  灵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在国内,灵活用工主要形式为岗位外包服务,灵活用工主要形式为岗位外包服务,它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全方位的法定雇主责任,包括此岗位专业人员的招聘薪酬发放、培训等各个环节。同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所有用人风险,在用工人数、周期、及人才的筛选方面都非常灵活。

  在欧美一些国家,灵活用工应用十分广泛,主要用来解决突增的、巅峰期的、季节性的人员需求,以及在内部资源无法满足业务需求时获得特殊专业性人才,替代缺席员工等。

灵活用工的分类

  灵活用工大致分为两类:专业人员岗位外包和通用人员岗位外包。

  专业人员岗位外包是指用工企业将某些需要专业技能的岗位或某一项工作整体外包给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此外包的岗位全权负责,其中包括该岗位专业人员的招聘、薪酬发放、培训等各个环节。同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担所有用人风险。专业人员岗位外包主要包含IT研发工程师岗位外包、工程项目岗位外包、医药研发岗位外包等。

  通用人员岗位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外包给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劳务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通用人员岗位外包主要包括生产及服务类岗位和办公室类岗位。

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灵活用工与劳务派遣从工作形式看差异不大,因此二者极易混淆,但实际上二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支付对价的对象不同

  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用工单位通过派遣企业向员工支付工资,员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服务,企业针对劳动力的使用支付对价。灵活用工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企业针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对价。

  第二,业务的独立性不同

  因灵活用工针对的是具体业务,因此灵活用工服务供应商需要主导业务的进程,管理现场人员。劳务派遣则由实际用工单位控制业务进展,派遣员工完全受控于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劳务派遣机构不涉及认可用工单位的业务问题。

  第三,给付员工工资的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员工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通常按照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实行同工同酬。灵活用工的工资则完全由灵活用工服务机构决定并进行发放。

  第四,费用结算周期不同

  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相同,由用工单位按月将其工资支付给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在支付给派遣员工,因此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是按照月进行结算的。但灵活用工则不同,服务供应商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按照业务的进展程度约定结算周期。

灵活用工的社会评价

  1、作为用工单位认为:这种劳动用工形式,灵活机动,好处多多。这种用工形式解决了编制限制,大大降低用人单位的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益和效率。而且可以有效避免劳动者不确定性导致的各种风险,用人单位什么时候缺人、缺多少、缺哪些人,只需照单索取。用人单位只需要把支票一开,其它的事情,如工资发放、福利发放、各项保险缴纳等,统统由劳务派遣机构搞定,省工、省时、省心。对于派遣来的员工,用人单位根据个人表现,能够很快发现一些能人,加以重点培养,或者开点小灶,可以将这些劳务工转化为用人单位的长期员工,实现了人力资源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2、劳务派遣机构会认为:作为专门从事劳务中介的“第三者”,一方面要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要维护企业的权益,最重要的是这个机构要“有利可图”。派遣机构负责人才信息的搜寻、筛选和培训。用人单位为这种中间流程的便利买单。人才派遣机构将零散无序的劳动者整理、打包、外派,变无序为有序、变无组织为有组织,减少了劳动者外出务工的盲目性,为务工者提供了一条便捷、快速、稳妥、安全的就业通道。

  3、劳动者也有自己的看法:这种新的用工形式有其优势,但是也有缺陷,更需要完善。例如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