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舱满载货物(Full and Comp1ete Car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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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舱满载货物是在航次租船中,规定货物数量的术语,满舱指的是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应装满船舶舱容;满载则是指承租人提供的货物的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货物载重能力,即货物装船后,应使船舶的吃水达到允许的最大限度。可见,满舱满载货物就是船舶所能装运的最大限度的货物。
一般来说,如货物是轻泡货,即货物的积载因素较大,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应达到满舱;相反,如货物是重货,承租人提供的货物也应达到满载。
具体来说,关于货物数量,航次租船合同中常见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满舱满载某种货物不超过多少吨,又不少于多少吨。此时,出租人应保证船舶能实际装载的货物数量不少于规定的下限。承租人有义务提供的货物数量为规定的上限与船舶满舱满载货物数量二者之中的较小者。
第二,满舱满载某种货物多少吨,百分之几上下由船方选择。此时,船舶具体装货的数量,应当由船长根据航次中燃料、淡水、供应品及物料的储备量,扣除船舶常数后,确定一个确切的装货数量,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人,即通常所说的宣载(Declaration)。宣载的数量不能超出上述规定范围。
一般来说,对于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出租人应保证船舶能实际装载船长宣载的货物数量,而承租人则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能达到船长宣载的数量。如果船舶能实际装载的货物达不到出租人保证的数量,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赔偿短装损失(Damage for short),包括承租人根据贸易合同所遭受的损失、货物的退关费用、仓储费用和回运费用等。而如果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少于其有义务提供的数量,则应向出租人支付亏舱费,用为对出租人因此受到的运费损失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