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报金(Fee for Delayed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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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报金是海关对未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采取的依法加收属经济制裁性的款项。滞报金按日计征,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截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1]
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
1、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14日内(第14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2、转关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货物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征收滞报金。
3、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未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海关申报,与海关按照规定的比例征收滞报金。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
滞报金按日计征,其起征日为规定的申报时限的次日,止日为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滞报金的日征收进个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可以免征。滞报金按日计收,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
具体计算公式是:应征滞报金金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 ×滞报天数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某货50公吨,完税价格为400美元/公吨,如果运输工具于2002年4月29日(星期一)申报进口,该公司于2002年5月20日(星期一)办理报关申报,问海关应该征收的滞报金是多少? (外汇牌价为1美元=8.2元)计算方法:
滞报天数:7天
完税价格=400×50×8.2=164000元
滞报金金额=164000×7×0.5‰ =574元
如遇下列特殊情况,由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实际收货人按同一合同、同一地报关进口的一批滞报货物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滞报金。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人补办有关手续产生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时限内及时申办许可证件手续的证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滞报的,主管部门应向海关出具援助协议书或捐赠函,说明滞报原因并提交有关的证明。
(四)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件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五)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需经海关确认、核准起止时间并出具有关的证明。
(六)其它特殊情况,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核准后方可申请。
因特殊情况产生滞报,申请人应在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报告陈述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的,可向海关交纳滞报金的等额保证金后放行。
进口货物进境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海关不征收滞报金。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将货物提取作变卖处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内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余款的,不计征滞报金。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担保的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的,不计征滞报金。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