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至境外的货物[1]。
准予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
不准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
1、进口货物申请办理直接退运,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因此,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货物,一般应在运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并向海关提交境外发货人错发错运的业务函电、境外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业务函电等资料申请海关批准。
2、经海关批准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因为尚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或中止进口报关手续,而向海关申请批准直接退运境外,所以,在办理退运手续时,凭海关的一式两份审批单,同时向现场海关申报出口和申报进口,贸易方式都填“直接退运”,称为“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3、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 《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属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错发错运、误卸准予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4、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在办理直接退运的出口和进口申报时,不需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缴纳税费及滞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