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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公司制是指各种不同部门在职能上没有什么联系的资本或企业合并而成立规模很大的企业,其在本质上是现代公司,不仅具备自己的特点,规模庞大,同时涉足多个没有直接联系的业务领域,比较普遍的混合公司是投资银行被收购或联合兼并而形成。
混合公司制的主要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公司三种。企业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广东江门市在大力发展混合经济、推行混合公司制的过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将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规模较大的、投资回报率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改为符合规范化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暂时不具备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为国家独资、或国家与中外法人、个人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对那些不具备建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小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城镇和乡镇企业)可改组为中外法人、个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外资或技术进行改造的企业,则组建为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产权多元化、经营多样化的企业集团可以组建混合联合公司。例如,广州市二轻系统的企业可由实力较强的国有企业组成较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小型的集体企业组成股份合作公司和由中外合资企业组建的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组建为混合联合公司。国家资产与集体资产可分别成立国有资产基金管理部门和社联控股公司。
在股权设制上,混合公司制设置了五种股:
(1)法人股。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法人股,是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股份,由国有或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代表持股;另一类是其它法人股,由各种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代表持股。
(2)个人股。包括企业内部职工股和企业外部社会公众股。一般混合公司企业要求职工必须入股并持有不少于最低限量的股份。
(3)企业集体股。集体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公司后,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集体资产净值和企业改制结存的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工资基金可转为集体股份归全体职工所有,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持股。
(4)企业骨干股。企业领导和骨干必须持有较多股份,实行贴身经营、共享收益、同担风险。骨干参股与分红,不能转让。
(5)外资股。境外法人或个人,合资、合股、合作经营形成的股份,由外商持股,按资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