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金(Wag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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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金是指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的基金。
工资基金的来源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留给企业技术转让利润用于发放奖金的部分、基建项目投资包干结余用于职工奖金的部分,出口收汇奖励金用于职工奖金部分,调剂转让留成外汇所得人民币收益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其他,如原材料节约奖,各种价格补贴、工资基金存款利息,上级拨入的工资基金。
工资基金的用途:支付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浮动工资)、加班武资、各种奖金、原材料节约奖、各种津贴、各种价格补贴等,企业按规定支付的工资调节税及违反与该基金有关规定而交纳的罚款和滞纳金,上交上级工资基金;其他工资性支出。工资基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1987年商业部、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商业会计制度》对“工资基金”科目规定为:
(1)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等小型企业按规定计提并在费用中列支的提成工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设置“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提成工资基金”两个子目。
(3)企业按规定提取工资基金时,借(增)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企业付给职工的工资或奖金,于提取现金时,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单位及时交回会计部门,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4)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和由于违反工资基金的有关规定而应交纳的罚款,均在本科目核算。于交纳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分户记载。
1990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贸易企业基本业务统一会计制度》、1991年物资部、财政部发布的《物资企业会计制度》都规定:
(1)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二级科目。 “应付工资”二级科目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合理化建议和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二级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包括企业从税后留利提取奖金转作工资基金部分。
(2)本科目的“应付工资”二级科目应按照职工类别分设帐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各种奖金、加班工资、各种津贴、价格补贴等,分设专栏登记。“应付工资”二级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准备发放的工资数,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发放工资后,本二级科目应无余额。“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二级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二级科目的工资、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及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工资下浮的企业,不包括下浮的工资)等,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应付工资: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帖等。职工医药费、福利补助、离休退休费、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子目核算。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企业从职工奖励基金转作工资基金的部分也包括在内。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时,按不同企业情况分别处理:
1.商办工业、农牧企业的生产车间(组)、管理部门和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分别借(增)记“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2.商业、储运等企业的人员工资,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有关子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3.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包括应由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4.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借(增)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