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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利分费是指银行为满足上级行对中间业务考核的需要,在对企业贷款定价时,根据企业的综合回报率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总体上浮幅度,再人为地在贷款利率上浮部分中切出一块作为中间业务收费。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的要求,现将中国银监会提出的贷款规范经营“七不准”和金融服务收费“四原则”公示。
贷款规范经营“七不准”:
1、不得以贷转存。不得以贷转存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不得存贷挂钩。不得存贷挂钩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不得以贷收费。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4、不得浮利分费。不得浮利分费。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5、不得借贷搭售。不得借贷搭售。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不得一浮到顶。不得一浮到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不得转嫁成本。不得转嫁成本。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金融服务收费“四原则”:
1、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2、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3、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4、减费让利。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