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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金是指如果企业因种种原因出现经营困难、甚至面临破产、歇业、业主隐匿等情形,员工也能获得薪金和社会保险费保障。
企业欠薪长期损害劳工权益。因欠薪问题引发各种争端,也容易造成潜在隐患,威胁正常的社会秩序。尤其是对劳工来说,以一己之力追讨欠薪时往往遇到重重困难。限于这样那样的不足,劳动部门及法院对劳工欠薪的惩戒力度小于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强化行政干预,预先收取保障金,缓冲和降低欠薪的风险,对维护劳工权益应该能产生作用。
此前在建筑行业,曾有部分省市试行收取保障金,用来整治这一欠薪高发领域。至于真实效果,也是参差不齐。即便对防治欠薪怀有良好的愿景,可一旦将收取欠薪保障金的做法扩展到所有企业,成为一笔估计不菲的常规支出,并由政府加以掌控和运作——亦即它成为一项公共决策之前,必须要给予企业和社会充分的讨论时间,谨慎厘清利害关系,平衡对待劳工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依照省劳保厅给出的时间表,在关键条文含糊不清的前提下,欠薪保障金收取规定只给社会留下两三个月来讨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如何充分听取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意见,是草案树立公信力所面临的挑战。特别是,收费标准如何核算,是否要区分经营困难导致的欠薪与恶意欠薪,欠薪高发行业与低发行业如何平衡,会否出现良企为不良企业主买单的现象,太多的细节有待推敲。
泛泛地议论欠薪现象,可以报以无止境的同情,这都在情理之中。若以规划中的欠薪保障金规定作参照,再来检视解决欠薪现象的手段和措施,就该确立新的议论语境和决策框架。遵循建章立制的现有思路,实质上是要全部企业承受欠薪现象的成本,而且是强制性的。
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之前,评估它将要产生的影响,必然包括劳工和企业两个纬度。保护劳工与保全企业应该是此一制度适时、适当、适用的衡量标准。要看到,借助欠薪现象这个社会问题,有关部门成功地将新的普遍收费政策纳入议程。由此,劳工、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或将被再次调整。公正公平不再仅仅是对欠薪劳工的回应,也上升为政府对企业的责任,不容轻慢。
欠薪保障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一)用工在300人及其以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均须缴纳欠薪保障费,具体人数以收缴当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确定,但协保人员不列入征收欠薪保障费的企业人数统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暂不缴纳欠薪保障费:
1.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
企业因情况变化而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时,可向保障金办公室申请办理停止缴纳欠薪保障费的手续。
(二)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都应按户缴纳欠薪保障费。数家企业合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帐户的,应根据符合缴费条件的企业实际户数,按户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结算单位应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帐户内的企业状况。
(一)每户企业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新设立的企业,设立当年的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已设立的企业,用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本数)的,为60%;用工人数在101人至200人的,为80%;用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为100%。
(二)欠薪保障费按年缴纳,按自然年度计算。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