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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是指通过实际观察或清点所取得的、用以确定某些实物资产是否确实存在的证据。
实物证据通常与存货和现金有关,也适用于有价证券、应收票据以及固定资产等。实地盘点某类资产是确定其存在和数量的最佳实物证据,因为实物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可靠性。但实地盘点通常只能确认其数量、完好程度,无法确定其归属、质量以及报表中相应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适当。因此,在使用实物证据的同时,通常还应配合其它证据。
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它可以对该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给予有力的证明。因此,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
但是也可以看出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该项实物资产的价值及其所有权的归属。就实物资产价值的确定而言,它主要取决于实物资产的质量,而实物资产的质量不能完全依据它的外形和状态来确认,因为我们不难发现一些看似污秽不堪、质量奇差的实物(如设备)才刚刚投入使用很短的时间,但对它的设计使用寿命而言才算开了一个头。与此相反,某些外观崭新、光泽鉴人的设备可能已接近它设计使用寿命的终点。所以说,确定实物资产的价值应以取得时有关资料或中介部门评估确认资料为主要依据,切不可以“貌”取值。
就实物资产的所有权而言,也许审计人员看到纳入盘存清点的实物中包括外单位寄存的实物、被审计单位经营性租入的设备、已售出待发运的商品。毋庸置疑,这些实物的所有权与被审计单位毫不相干。因此,实物证据不能证实资产价值和所有权的认定,可以说是它的一种局限性,这种局限性需要通过另行审计并取得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方可得以完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