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物权(Real Right for a Definit Period of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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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物权指物权的存续有明确期限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等,皆属有期物权。
以约定方式设立的他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有期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我国民法规定的土地承包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经营权以及抵押权等,都是有期物权。依政府特许程序取得的他物权,如政府在许可证中定有许可年限,亦为有期物权。如我国法律规定规定的采矿权,政府确定的矿山服务年限便是采矿权存续的期限。有期物权之期限届满,是其消灭的重要法律依据。
这是根据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间限制而作的分类。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且仅能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存在的物权,他物权多属有期物权。无期物权,是指无存续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权。所有权为客观上无存续期限限制的物权,传统民法上的永佃权得被法律规定为无期限的物权,而地役权有无期限得由当事人约定。
此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有期物权因存续期间之届满而归于消灭,无期物权则只可因标的物灭失、抛弃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本身无期限问题。
传统理论上似已成定理的所有权的恒久性或无期限性,于当今社会也遇到了冲击和挑战。挑战之一,是房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要受到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限制,导致房屋所有权变相成为了有期限的所有权,此一问题,在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挑战之二,对于由国外扩展至我国的作为新型旅游消费方式出现的“分时度假制”(Time sharing)中的本身即有时间限制的所有权,应如何在理论上作出解释。这一现象昭示出社会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往往会超出传统法学理论的窠臼,法学理论需要不断更新方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并推进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