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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在全部调查结束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调查的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裁定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
征收反倾销税是最终反倾销措施所采取的形式。反倾销税,是指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进口方主管机构对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倾销税征收的规则:①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②非歧视性原则。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对所有造成损害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③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④初裁时的反倾销税率与终裁的税率不同时,其不足部分不再补交,而多交部分则应退还。⑤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