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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标准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内,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维持一个人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最低生活标准是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通过精确的统计和计算确定的。
最低生活标准是个变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调整。最低生活标准是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地制定最低生活标准。[1]
各国最低生活标准的制定方法各异,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恩格尔系数法
该法是根据一个家庭用于食物的支出在全部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来衡量贫困程度的一种方法,源于恩格尔定律。早在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通过大量统计发现一个规律:若基本饮食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值很高,则意味着该家庭的生活水平很低,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反之,如果基本饮食支出比例很低,则意味着该家庭用于满足其他生活需求的收人很多,生活状况肯定较好。这种食物支出与家庭收支逆向相关的情况,被称之为“恩格尔定律”。恩格尔系数法即以一个家庭用于食品消费方面的绝对支出除以已知的恩格尔系数,求出所需的消费支出。国际粮农组织认为,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的属于贫困,用这个数据求出的消费支出即为贫困线、最低生活保障线。按照这个标准,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初贫困人口达4000万,到1975年,这个数字下降到2500万。恩格尔系数法计算简便,易于操作,也易于同国际水平比较,但它容易导致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偏低,形成对一部分相对贫困居民的排斥。
2.市场菜篮法
该法是根据当地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列出一个清单,然后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水平计算出所需现金数量,由此确定的现金数额即为最低生活标准。为了真实地反映贫困者所需,在确定菜篮子的内容时,需要由群众和专家共同做出决定。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从实际出发计算居民的吃、穿、住、行等各方面的最低消费,直观明了,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参与和发表意见,能保证受助者最基本的需要。缺点在于,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生活水平参差不齐,生活必需品的界定不同,因而很难进行国际比较。
3.国际贫困标准法
该法是根据社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最低生活标准。一般情况下,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作为其贫困线,即最低生活标准。它由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按照这个标准,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的贫困家庭大约要占7%。该法的优点在于,标准简单明了,容易操作,只要知道社会平均收入,乘上50%,就可求出贫困线。问题是,该法需要对一国或一地区收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由于平均收入水平因国家或地区而异,故50%~60%的比例是否在各国均适合,还是个疑问。
此外,还有一种所谓“生活形态法”,但该法实际操作中过于复杂,甚至不易为专业人员所了解和掌握。从我国来看,专家一般认为,我国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应以市场菜篮法和恩格尔系数法为基本方法。多年的实践已充分证明,采用市场菜篮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的低保标准,是能够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是可行的,也是科学的。
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生活水平也是在不断变动的,因而最低生活标准也非一成不变。它须依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其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随经济发展同步调整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经济发展同步调整,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因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相对贫困的基础上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随经济增长而日益提高,此时若不调整最低生活标准,便会使相对贫困的鸿沟越来越大,对社会的稳定不利;二是因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当社会经济发展时,有权和其他社会成员一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2.与物价挂钩的原则
社会基本生活消费品的变动势必对社会成员家庭生活造成影响。因为,同一数量的保障金,在不同物价条件下,其购买力是不一样的。为了维持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使之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必须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主动地、适时地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否则,保障对象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法发挥社会保障最后防线的作用。如我国当前基本生活消费品上涨,为了不致影响低保家庭的生活,民政部、财政部出台新规,从2008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5元,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