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明书(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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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又称“G.S.P证书”、“Form A证书”,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的一种非互利的特别优惠待遇。即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予以免征或减征关税。普惠制于1970年由联合国贸易开发会议第四届优惠特别委员会推行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加速经济基础发展、促进产业工业化。
普惠制产地证明书它是受惠国的原产品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适用于一切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现在所有给惠国都接受格式A,格式A证书相当于一种有价证券。
因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规定,其正本必须印有绿色纽索图案底纹,以便识别伪造与涂改,尺寸为297×210毫米,使用文种为英文或法文。格式A由出口商填制申报,签证机构审核、证明及签发。
证明书使用的文种为英文或法文,但证明书背面注释可以使用受惠国本国文字印刷。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模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
签证机构必须是受惠国政府指定的,其名称、地址、印鉴都要在给惠国注册登记,在联合国贸发会秘书处备案。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统一管理,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唯一的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格式A的签发机构。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共有12栏,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编的证书号,在证头横线上方填上“在中华人发共和国签发”,国名必须填打外文全称,不得简化。
ISSU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1栏为:出口商的业务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SHANGHAI SILK IMPORT AND EXPORT CORP .,
17ZHONG SHAN ROAD (E.1), SHANGHAI,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
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JEBSON & JESSEN, LANGE MUHREN 9, F-2000, HAMBURG, F.R.G.
注意:一般应填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可填发票抬头人。但不要填间转口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欧洲联盟国家的进口商要求此栏留空,也可接受。
第3栏为: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
例如: FROM SHNGHAI TO HAMBURG BY SEAFREIGHT
注意:一般应填装货、到货地点(始发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海联运等)。如系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如:“VIA HONGKONG”
第4栏为: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具,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签证需要,如是“后发”,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如是签发“复本”,应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章。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注意: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除非有不可避免的原因。
第5栏为:顺序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发票号等分列“1”、“2”、“3”……。单项商品,此栏可不填。
第6栏为:唛头及包装号
按发票上唛头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例如:J&J
HAMBURG
NO.1— 160
注意: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打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另加会面巾在证书的反面,由签证局加盖骑缝章,并在第6栏填打“SEE ATTACHED LIST”。
第7栏为: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说明
例如:160(ONE HUNDRED &SIXTY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注意:请勿忘记填上包件种类及数量,并在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后用括号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上列商品名称应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能在HS.的四位数字级品目中准确归类。不能笼统填“MACHINE”,“METER”,“GARMENT”等。但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货号(ART.NO.)也可不填,因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外商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的空白处。
第8栏为: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
现将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原产,无进口成分。
(2)“W”: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加工标准,货物运往欧盟成员国、挪威、瑞士和日本,在字母下面标上产品的H.S.品目号。
例如:“W” 96.01
(3)“F”: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
(4)“G”:货物运往加拿大,含有进口成分,实施全球性原产地累计条款。
(5)“Y”: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在字母下面标上进口成分占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8% 货物运往美国,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Y”35%
(6)“Z”:货物运往美国,实施原产地区域性累计。在字母下面标上本国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百分比率。例如:“Z”35%
(7)“PK”:货物运往独联体国家和东欧国家,实施全球性累计。运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留空。
第9栏为:毛重或其他数量
例如:6270KGS.或是3200DOZ等。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第10栏为:发票号及日期
例如:SK 530016
dated 18 JAN. 1996
注意:此栏不得留空,必须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JAN. FEB. MAR.等表示。发票内容必须与证书所列内容和货物完全相符。
第11栏为:签证当局的证明
填签署地点、日期,
例如:SHANGHAI, JAN.20, 1996
及授权签证人手签、检验检疫机构印章。
注意:签证当局只签一份正本,不签署副本。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申报日期(12栏),但不要迟于提单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位置不得重合。日本政府规定,提单日期之后十天之内申领、签发的证书均可作为货物出口时申领、签发的证书,予以接收。
第12栏为:出口商的申明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进口国必须是给惠国,例如:ITALY。货物运往欧盟进口国不明确时,可填EU,但一般尽可能不这样做。
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单位印章,填上申报地点、时间。例如:SHANGHAI,JAN .19, 1996
(注意时间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
注意:国名应是正式的和全称的。
一、小额邮寄商品的出证问题
小额邮寄商品,只要在给惠国所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口单位自己签发的格式APR 证书,即可享受优惠待遇,接受这种证书的有挪威、瑞士和欧洲联盟共计17个给惠国,这些国家也可接受格式A,以代替格式APR,日本和加拿大不接受格式APR。
二、日本使用的附加证明
日本规定,要享受其给惠国成分特殊待遇,必须加附件,即:《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Certificate of Materials Imported from Japan). 该证书上注有FORM A 证书的编号,而有关的FORM A 证书的第4栏上须注明该附件的编号,例如:ANNEX NO.…….申请单位同时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时日方出具的发票,装箱单等单据,供检验检疫局审核、签发《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及相关的格式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