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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继承是指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及固有财产清偿遗产债务,即使债务比所继承财产多也应无条件承认。无限继承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无限继承来自于罗马奴隶制社会早期继承法。当时对继承人接受继承的要求极为苛刻。在家内继承人中,不论是正统当然继承人,还是当然继承人,也不论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均必须继承死者的全部遗产,其中既包括死者的全部财产,也包括死者的全部债务。即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也要负完全偿还责任,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直到查土丁尼时期,无限承受的法律原则才发生变化,给继承人接受继承留有选择的余地。罗马法规定,关于遗产的接受与否,主要依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继承人可以不接受继承。
无限继承是对继承人范围和继承财产范围均无限制的继承制度。现今各国对遗产范围均无限制,因而无限继承主要指继承人范围而言,其含义是指按亲属关系,无穷尽地寻找继承人,只要证明有血统关系,均可享有继承权。如在德国,凡与死者有血统关系的一切生存着的人均视为法定继承人。其他国家继承法中亦有类似不加任何限制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