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继承(Limited succession)
目录 |
有限继承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遗产债务的责任,即对于遗产债务,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继承人无须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目前,清偿遗产债务的有限责任原则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继承法所采用,日益发展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
实行有限继承制的国家,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只包括被继承人的一部分亲属;实行无限继承制的国家,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为广泛,几乎囊括了被继承人的所有亲属。[3]
限定继承攸关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甚巨,民法规定其须具备如下的要件:
(1)须于一定期间内为之:为限定继承者,应于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第一一五六条第一项前段)。此项三个月之期限,法院因继承人之声请,认为有必要时,得延展之(第一一五六条第二项)。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为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时,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为之(第一一七六条第七项)。
(2)须依法定方法:为限定继承者,应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第一一五六条第一项)。
(3)须无第一一六三条所定情事:第一一六三条规定继承人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张限定继承所定之利益:①隐匿财产。②在遗产清册为虚伪之记载。③意图诈害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权利而为遗产之处分。立法目的在于制裁有不正行为的继承人,使其负无限的继承责任(学说上称为法定单纯承认)。
(一)对限定继承人的效力
(1)继承人的有限责任:继承人为限定继承后,虽仍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债务,但仅以遗产限度内,负有限责任(第一一五四条第一项)。因此债务超过遗产时,继承人不必以其自己的固有财产为清偿,其仍为清偿时,因其债务尚属存在,不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返还。
(2)财产的分离:为限定继承者,其对于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第一一五四条第三项)。申言之,即继承人为限定继承后,其“固有财产”与“遗产”各自独立,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债权时,其亦得本于债权人之身份与其他继承债权人共同分配遗产。
(二)对其他继承人的效力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第一一五四条第二项)。立法目的在于简化继承关系,而此对其他继承人并无不利。但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民法第一一六三条各款之行为时,该继承人应负无限责任。
民法系采当然继承与概括继承,继承人应承继被继承人的债权及债务,于债务(消极财产)超过积极财产时,若强使继承人承受,显失公平合理,亦将使继承人的债权人蒙受不利。是民法仍设,限定继承”制度,于第一一五四条第一项规定:“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使继承人就其继承所得的遗产负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