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旅游团购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一些具有共同旅游需求的消费者集中起来,旅游企业直接或者是间接的满足他们的这种消费需求并以较低的市场价格进行批量供应,能够实现所有参与主体共赢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1]
旅游团购作为一种新的网络营销模式,它不仅具备了网络营销的一切优势,同时又减少了旅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中间流通环节,从而降低了旅游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为消费者与旅游企业实现共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外,旅游团购模式加速了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速度,更重要的它可以有效的避免中间环节引起的信息失真、误传的现象发生。这对于旅游企业全权控制整个营销渠道是极为有利的。它与传统的网络营销模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它真正意义上跨越了销售时空上的限制。传统的旅游网络营销渠道中由于分布在网页上的旅游产品众多,所以无法逐一进行详细的介绍,再加上产品或服务分布杂乱无序,容易让消费者产生眼花缭乱的感觉,所以其营销效果较为一般。此外,传统网络营销在线咨询服务的必要性以及局限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营销成果的上升。毕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在线咨询服务需要旅游公司增加营销成本,而顾客也不可能全天候的都在线。而旅游团购一般采取单品团购的形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对团购的产品利用图文资料进行充分的说明,消费者只需要通过登录网页就能获知所需的全部信息,根本不需要客服提供咨询服务,只要是在有网络覆盖的区域并拥有上网工具随时可以完成购买,真正意义上消除了了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其次,为行业间的竞争提供了更为公平的环境。在传统的网络营销模式下,旅游网站的创建、维护与推广也需要一笔不菲的开支作为支撑,虽然其为中小型公司与大公司的竞争提供了平台,但是这种支持还是会受到企业规模、资金和运营能力的限制,这也使得中小型旅游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而团购营销模式的推出,使这一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观,毕竟团购的实现更多的依赖企业的价格策略和信誉,这同时也使得中小旅游企业在网络营销中与大型旅游企业面临更为公平的环境。
最后,营销成本更加的低廉。传统的网络营销模式与店面、场地以及营销人员为构架的营销模式相比,已经节省了很大一部分的成本,但是网站的建设、维护以及客服、维护人员的开支依然需要付出一部分营销成本。而团购营销中,旅游企业只需要向独立团购网站支付一次性的费用,就可以完成整个网络营销体系,所以其营销成本更加的低廉。
1.易被诈骗。目前,旅游团购的进入门槛很低,很多不具有经营资质的人进入这一行业,再加上相关规范的缺失。导致无序竞争甚至进行不法欺骗。而旅游团购网站则是鱼龙混杂,缺乏规制的约束。消费者对网站的合法性和旅游团购的规范性缺乏认识,很容易上当受骗。此外,仿冒知名网站进行团购诈骗也是一大风险。据报道,美团网、拉手网、团宝网、聚美优品等国内不少知名团购网站都曾遭遇山寨事件。据团8oo团购投诉区2011年统计数据显示,相较于3月份的717起投诉量,4月份再创新高,达到了832起,半数以上均来自对山寨网站问题的投诉,可见如何防止被仿冒,维护网站品牌及消费者的权益,成为摆在团购网站面前的新问题。
2.产品质量与服务保障难。优质服务是旅游业的重要特征.没有良好的服务质量就会让消费者对旅游产品失去信心。旅游团购往往打的是“低价牌”,价格上打了折扣,质量和服务也跟着打折扣,严重挫伤旅游者的消费积极性。很多旅游团购网站只是一个第三方的销售平台。并非旅游产品的供应商,对旅游产品的可控性很弱,而且目前的很多团购网只管销售。不管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还是由产品供应商提供。这就导致了操作链的延长,难以保障服务质量。
3.隐性消费。在一些网站的旅游项目表述上,也暗含“陷阱”。如一些网站在醒目位置标明,团购项目包括价值200元的酒店住宿。但仔细一看不起眼角落里的“费用说明”,却说明这只是200元的抵用券。“如果你用100元团购了200元的抵用券,那么如果客房报价为300元。你就必须再补足100元的差价.实际上你的客房花销为200元。旅游产品的隐性消费一直是旅游行业的一大顽疾,旅游者容易被较低的价格所吸引,购买团购产品后才发现只是旅游消费的一部分。很多更是以超低价吸引消费者,实则变相施行“零负团费”,这种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旅游经营者的诚信意识缺失、法治意识淡漠的表现。
4.维权难度大。目前旅游业维权体系正在艰难地建立之中,但消费者的投诉大多石沉大海,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旅游团购大多是异地团购,涉及团购网站、旅游供应商等诸多环节,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维权成本极高,普通消费者又没有维权知识和经验。维权难度更大。
1.实行准入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借鉴旅行社管理模式,实行准人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从事旅游团购的各类企业,实行行业准入制度,通过设立准入标准,将“浑水摸鱼”者挡在门外。如规定旅游团购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质.有符合标准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具备资质的经营管理人员等,对旅游团购经营者的能力与条件进行严格把关。此外.旅游团购经营者必须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用于应对旅游者投诉和售后服务问题。
2.建立旅游团购网站信用制度。通过旅游团购网站的信用制度,对不法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不仅有利于旅游团购企业自身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也有利于净化电子商务网站建设环境。推进诚信经营。
3.加强立法。为“依法治旅、依法兴旅”创造法制环境。旅游业和互联网管理两方面的立法滞后是旅游团购问题不断的重要根源。美国在1999年就颁布实施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目前,我国在处理网上交易引起的纠纷适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而旅游业立法更为滞后,《旅游法》尚在起草论证中,目前仅有《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屈指可数的法规或规章,对于旅游团购这一新兴事物而言还是一片空白。上述这些法律法规制定之时。网络交易还没有发展起来。现在用这些法律处理旅游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就出现了针对性差、适应性不强的弱点。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并在《旅游法》立法环节中增加对旅游团购等旅游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明确旅游网络交易方式、支付平台、法律责任划分等重要内容,杜绝旅游团购“零负团费”、隐性消费等现象。
4.建立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一是应建立起完整的旅游团购监管体系。畅通旅游团购投诉处理渠道。将旅游团购的投诉处理纳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包括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电子信息技术主管部门等)的监管范围,明确各环节的业务分工和监管责任。避免相互推诿和拖延。可以成立各部门联合组成的旅游电子商务投诉处理机构。明确旅游团购等网络交易投诉处理程序和处理权限,将消费投诉热线12315和旅游投诉热线96927所接纳的旅游团购类投诉集中起来。统一进行投诉处理和信息反馈。二是要明确旅游团购网站的监管责任。旅游团购网站应当承担起两方面的监管责任,一是审核旅游供应商资质的责任;二是与旅游供应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旅游团购产品出现问题后。旅游团购网站可先行承担赔偿义务。然后再向旅游供应商追偿。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将维权周期缩减至最低。
作为一种新事物,旅游团购的发展能够实现消费者、经销商和厂家的三赢,具体体现在:
(一)使消费者受益
1.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参加网络旅游团购,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在保证产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以低于市场最低零售价格购人心仪的商品。
2.消费者掌握主动权:网络旅游团购彻底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改善了市场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现象,使消费者更好地掌握主动权,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最满意商品和最优质服务。
3肖费者权益得到保障:一般情况下,旅游团购发起者具有较强的商品鉴别能力,加之团队的力量总是大于个体,在发生商品质量纠纷时,团体采购可以增加单人谈判的筹码,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4.满足了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在传统消费模式中,由于巨大的寻找成本,导致某些个性化的消费行为无法进行。但现在通过网络,消费者可以联合部分趣味相投的个性消费者,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在合理的价格下享受最特别的产品和服务。
5.增强消费者产品知识:旅游团购群体内部还可通过交流,丰富单个消费者相关旅游产品的知识和经验,增加对该种旅游产品的谈判能力。
(二)使经销商和厂家受益
1.降低销售渠道费用:通过网络旅游团购,商家可以增加单笔的交易量,缩短交易渠道,从而有利于经销商和厂商降低销售渠道的费用,实现规模经济。
2.加快出“货”速度:网络旅游团购集中了大批的消费者,购买数额较大,可以加快经销商的“出货”速度,现金的周转率,从而增加利润空间。
3.赢得顾客忠诚度:通过网络旅游团购,厂家可以迅速抢占市场,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然后通过后续完善的售后配合,最终赢得顾客的忠诚度。
4.了解产品信息:对于新产品的推介,网络团购也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通过网络旅游团购,企业可以真实快速地了解到消费者的购买信息,从而生产出更为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5.合理地平衡淡旺季的消费市场: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生产与消费同时性、不可储存性、季节性等特点。这种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旅游业的淡旺季的分解明显。在旅游淡季,旅游团购给资源方和服务商带来客源。但就酒店而言,在旅游淡季,高星级酒店客房等方面即使不营业也存在固定的成本损耗,适量的开放部分客房等其他方面会降低淡季损耗对酒店整体收入的影响,并且宣传品牌形象,为旺季游客的入住率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