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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等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创立。他将制度因素引入经济史研究之中并发现了制度与制度变迁在长期经济增长与停滞中所起的作用,建立了一套“制度—选择—经济和社会结果”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和方法。该理论与方法在80年代被运用于政治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美国斯坦福大学詹姆士·马奇和伯根大学约翰·奥尔逊合著的《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被西方一些政治家看作是“近年来最重要的著作”。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已成为西方继行为主义政治学之后一种新的政治理论。
新制度主义理论是在对传统政治学与行为主义政治学结合基础上的扬弃与超越。它经历了一个兴起、运用与总结及反思的发展过程。从制度与作为政治主体的个体关系这一角度看,在政治学的发展史上先后发生过三次研究视角的转变,即古希腊城邦政治中人与制度的原始互动观--向中世纪神学政治中人是制度的被动接受者的观念的转变--再向近代政治观中强调个人对制度的设计主导作用的转变--最后向行为主义革命后现代政治学对制度的反思及制度与个体关系的重新思考的转变。经历第三次转变后的个体与制度的关系,是一种多维的、立体的良性互动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清楚认识,有助于个体在政治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20世纪70、8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重新发现”了制度分析在解释现实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形成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
制度一直是政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但是,在20世纪50、60年代,受科学主义思潮和反理性思潮的影响,传统政治学开始向现代政治学转变。行为主义逐渐成为政治学的主流理论。制度被排除在主流政治学研究视野之外。
从本质上讲,行为主义政治学是对传统政治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革新。在研究对象上,行为主义以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代替传统的政策和制度;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借助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研究对象进行量化和实证分析。行为主义认为,个体的真正偏好只有通过一定的行为才能具体地表现出来;集体现象是个体行为的聚集,个人的偏好只有通过利益聚集机制才能带来最佳的效果。但是,行为主义的研究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味地强调价值中立和研究手段的科学化,使政治科学远离了现实政治生活;而从现实来看,主流学者无法应用行为主义的方法来解释世界复杂的变化,他们对60、7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和越南战争等一系列政治事件和政治现象无能为力。这就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政治理论家的反思和批判。1984年,马奇和奥尔森发表了《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一文,他们指出,由于行为主义的影响,作为政治生活基本因素的组织被忽略了,而实际上,组织和法律制度则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者。个体“表现出来的”偏好与真正的偏好是存在距离的,集体决策不是个体偏好聚集的结果,而是决策规则影响的产物,而且集体决策无法还原为个体偏好。他们提出用“新制度主义”观点来看待政治生活,重新复兴制度分析的作用。在政治学领域中,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与对行为主义理论的批判是分不开的。新制度主义者认为放弃对制度的研究是行为主义的一个主要缺陷。“新制度主义强烈反对把行为确定为政治分析的基础要素;他们不相信行为能够为解释‘所有政府现象’提供足够的基础。因为,行为发生在制度环境中,因此,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必须考虑制度因素。”[1]
而在经济学领域中,主导二战后西方国家经济实践的主流思潮是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它们使西方国家经历了战后长时期的经济繁荣。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各国纷纷陷入“滞胀”的困境,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经济停滞,失业问题困扰着各国的决策者。这种状况引起了人们对新古典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的反思,经济学家开始关注宏观问题,政府作用、政府职能等问题进入了经济学领域。在这种背景下,一批主流经济学家开始深入研究制度、制度变迁及后果、国家和意识形态等,并得出了富有启发性的结论。例如加尔布雷斯的“制度演进 ”、诺斯的“制度变迁”和科斯的“产权理论”等,从经济学视角对制度进行研究,开拓了经济学研究的新视野,经济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研究逐渐兴起了。
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自建立之日起,就与社会制度的研究和制度变革的比较分析密切相关。社会学者一直认为制度影响着社会和经济行为。然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力图解释制度而不是简单地假定制度存在。正如维克多·尼所说:“事实上,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代表了现代实证社会学的主流。这一遗产是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所寻找的基础。”[2]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研究路向可能被认为是社会学中向新古典主义的转向。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扩展了古典主义社会学者和早期的社会学制度主义学者的知识遗产,后者同样与经济学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知识交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已经变成超越单一学科,遍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分析路径。豪尔和泰勒认为,在政治科学中就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新制度主义,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3]美国学者彼特斯也概括出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的各种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4]这些不同学科、不同流派的制度研究共同建构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体系。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规范制度主义。
1.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块。这种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倾向于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是为什么组织采取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又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即:(1)“组织的生态,以及把组织的生物生态模式结合在一起。”环境为组织生存提供机会并维持许多结构,如公共部门的地位可能是预算资源、法律命令、制度的政治支持和群众的政治支持形构的;(2)对组织符号和价值向度的关注超越了组织的纯功利性视角。组织符号成为认识制度行为的最佳手段。“制度是一种意义系统,制度内的组织行为及个体行为依赖于意义的注入和符号的运用。”(3)人类生活的当前实践是建立在过去基础之上的,组织实践下面隐藏着历史遗留下的价值和理解力,反映了“制度的历史和积累性本质。这些结构可能随着时间而改变,但是,它们也保留了过去历史的特征”。 (4)社会学制度主义是用制度透视组织,制度和组织实际上是同一个结构。[5]
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版、范畴和模式影响个体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个体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个体或组织寻求以一种具有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来界定并表达他们的身份。
2.历史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和政治结果的多元动因。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又是“制度的”,它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
历史制度主义力图寻求对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政治后果做出更好的解释。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结果的差异源自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和政治变量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例如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期间各国的政策差异以及欧洲各国医疗保健政策的差异等主要是由于一套政治制度的、政策制定机构的联结方式造成的。[6]某种政治结果的出现不是单一原因导致的,存在着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制度因素是推动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观念的分布状况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7]
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强调过去对现在的影响,即前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往往会决定和影响着后一阶段的政策方案。政治制度的变迁和巩固存在着“路径依赖”,历史制度主义在致力于发掘重大政治事件以及对人类产生相当影响的政治进程如国家与社会革命、国家建设、民主化等问题时,不仅要找出那些共时性的结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从事件变迁的历时性模式中发掘出因果关系。
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种分析路径起源于对美国国会制度的研究,关注国会的规则如何影响立法者的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首先坚持把“理性的个人”作为理论分析的起点,其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要对政治现象提供充分的解释,就必须对制度进行分析,因为所有的政治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是个人主义的。它以个人作为基本的分析单元,把制度安排作为主要的解释变量来解释和预测个人行为及其导致的集合结果;个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个体的行为以计算“回报”为基础;制度的功能在于增进个体的效用,因此,人们通过对制度的重新设计实现制度的变化。
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就是某种规则,该规则界定、约束了政治行为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所采用的策略;遵守制度不是道德、义务使然,而是经过计算认为符合自身的利益,即“结果性逻辑”的结果;制度是可以设计的,其结果主要取决于所设计制度内含的激励与约束。在个人与制度之间,一方面,制度通过塑造人的行为影响政策结果,制度构成了个人的“策略背景”;另一方面,个人也塑造了制度,制度是基于个人的需要才被创造出来的,即个体通过制度的创新提高收益水平。“考虑到行为者是理性的,因此一旦对制度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需要,它就会被创造出来。”[8]
4.规范制度主义。规范制度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不是以计算回报为基础,而是以确认“什么是恰当的行为”为基础的,人们的行为是一种规范驱使的行为,即人们的行为遵循“恰当性逻辑 ”。[9]制度是政治的基本特征,制度分析赋予政治制度更为独立的角色。制度代表了制度化的价值,制度的变化来源于“价值的冲突”。[10]当规则所反映的价值与社会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制度就会通过学习和适应逐渐调整。制度的变化是学习、适应和演进的结果。宏观的政策结果无法通过个体行为的还原来解释,个体行为只有纳入到组织、制度中才能得以解释。
新制度主义代表一种经验研究方法,它像关注个体行为一样关注社会政治生活的制度基础,强调制度因素的解释性权力。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承袭其学科传统,关心个体在面临集体行动时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倾向于论述制度无所不在的特质;历史制度主义则以政治学中权力与国家等传统论题作为其重新诠释的基础。各个学科的新制度主义以及新制度主义的各个流派在应用制度因素分析社会现实的过程中有着共同的兴趣。
(一).制度:从规则到观念、资本与规制
制度是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也是制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制度(institution)的中心含义是从拉丁语动词instituere(创立或建立)派生而来的,它表明一种已确定的活动形式,或者结构的结合。例如,政府就是制度化了的政治。传统的制度分析主要集中于对政党、议会和法庭制度等的研究,主要关注正式的制度。 20世纪后期,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内涵开始从规则转向了观念、资本与规制。
在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对制度的最初理解是将其看成是一系列的规则、组织和规范等。“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11]这种制度定义强调的是一种关系,是一种约束。如约束婚姻的规则、政治权力配置规则、资源与收入的分配规则,货币、公司、合作社、遗产法和学校等都是制度。作为一种规则,制度通常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当制度是一种或者厂套行为规则时,这种规则就有正式与非正式之分。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大学、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等。相反,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等就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例子。[12]
制度还体现为某种结构性的安排,如组织。在政治生活中,主导着人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因素就是组织,“现代经济和政治体系中的主要行为者是各种正式的组织,法律制度和官僚机构是当代生活的支配性角色。 ”[13]国家、政党、议会和官僚机构等都是社会生活中的制度安排,政治制度、政治组织在塑造个人行为动机和偏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全球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复杂性的增强,社会科学领域各学科相互渗透的密切,制度的内涵也开始逐渐扩展开来。首先,观念变成了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影响政策发展和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变量,观念分析逐渐变成了制度发展经验性工作的重要成分。观念是“政治合作的资源、政策行为合法化的手段、政策选择结构的认知框架、政策工具和制度变迁的催化剂”。[14]在墨西哥,“输入的”和国内的合法性观念对民主化过程中政治制度化、公共行政、民主化、技术官僚政治化、市场取向的改革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社会学制度主义中,制度不仅包括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而且还包括符号系统、认知规定和道德模板。它们把组织和文化两者间的分裂融合起来,把文化理解成为组织所拥有的一种共同价值观和态度,理解成为惯例、符号或认知的网络,为行为提供模板,提供一个“意义框架”来指导人类的行为。文化也是一种制度。[15]
同时,制度还表现为一种资本形式。作为具备约束性的规范,制度减少了人类行为的不确定性,规范体现了一个密切联系的群体或共同体中成员的兴趣和偏好。规范作为资本,支持着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和信任;一种基础良好的信仰,不会总让你在支持私人的短期收益中受损失。遵守社会群体的规范就是使规范成为一种资本形式。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制度在全球治理的层次上表现为一种新的形式:规制。规制是指覆盖不同领域并具有不同程度效力的协定,是一系列明确或隐含的原则、模式、规则与决策程序,行为者的期望因此而在特定领域内融合在一起。在全球治理体系中,全球规制处于核心地位,它是人类共同遵守、对全球公民都具有约束力的普遍规范。正是由于国际规制的存在,国际政治生活才出现了一种“没有政府的治理”的新的治理体制。此外,国际政治学界也开始广泛采用制度分析的方法。阿瑟·斯坦在《协调与合作:无政府世界中的制度》一文中,把国内制度的定义扩展到国际制度,他认为,一旦国家之间产生共同的而非单个的决策行为模式,国际制度也就形成了。他还解释了国际制度的发展、变化和崩溃,建立了一种“国际制度变迁”理论。[16]
休·E.S.克劳福德(Sue E.S.Crawford)和埃里诺·奥斯特罗姆(Elior Ostrom)认为,制度包括三种基本内涵:首先,制度是一种均衡,制度是理性个人在相互理解偏好和选择行为的基础上的一种结果,呈现出稳定状态,稳定的行为方式就是制度。
其次,制度是一种规范,它认为许多观察到的互动方式是建立在特定的形势下一组个体对“适宜”和“不适宜”共同认识基础上的。这种认识往往超出当下手段-目的的分析,很大程度上来自一种规范性的义务。
再次,制度是一种规则,它认为互动是建立在共同理解的基础之上的,如果不遵守这些制度,将会受到惩处或带来低效率。[17]
总之,制度或者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基本上表明了一种双向互动的制约关系,制度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人类行为也受制度的约束。宏观层面的规则包括有产权、契约、科层制和宪政规则,等等。微观层面的规则包括存在于社会团体和人际交往中的规范、工作程序、指令、纪律等。制度或者是一种组织,家庭是制度,企业、工会、政党等也是制度。制度是公民社会的普遍存在形式,它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基础。观念或文化也是制度,长期存在的价值理念、习惯、风俗等认知网络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意义框架,约束着人类行为。现代组织所使用的规则、规范、程序是特定文化的一种实践形态。这些形式与程序很多都应被看成是文化的具体实践模式,类似于某些社会中设计出的神话与仪式。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与文化实践模式的传播相关联的一系列过程模式的结果。即使在外表看来最具有官僚体制特征的组织也必须用文化术语来进行解释。
(二).制度变迁与制度同形性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不是泛指制度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特指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于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经济人”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主体只要能从变迁预期中获益或避免损失,就会去尝试变革制度。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制度均衡与非均衡形成了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供给是创造和维持一种制度的能力,一种制度供给的实现也就是一次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需求是指当行为者的利益要求在现有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产生的对新的制度的需要。制度的变迁首先是从制度的非均衡开始的。
制度变迁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它受利益的驱使。“诱致性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由国家强制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18]
诱致性变迁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新制度的供给者或生产者只不过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自然反应和回应。在诱致性变迁中,原有制度往往也允许新的制度安排渐进地出现,以保持其活力。而强制性变迁则表现出突发性、强制性、被动性,主要是因为制度竞争的需要。在强制性变迁中,创新主体首先是新制度安排的引进者而非原创者。就本质而言,诱致性变迁只是在现存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做出制度创新,即制度的完善;强制性变迁往往要改变现存的根本制度即实现制度的转轨。
制度变迁理论的发展就是新制度主义学者开始关注制度同形性问题。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组织及多样性一直是诸多学者强调的重点。而保罗·迪马乔和鲍威尔则认为,现代组织在形式和实践上表现出极大的相似性,一旦组织领域形成,就会产生同质性的巨大动力。而理解这种同质性现象,最恰当的概念就是制度同形性 (isomorphism),它是指在相同环境下,某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在结构与实践上的相似性。制度同形性概念是理解渗透于现代组织生活中的政治和仪式的有用工具。[19]
制度同形性包括三种基本形式:
1.强制同形性。强制同形性来源于其所依靠的其他组织以及社会文化期望施加的正式或非正式压力。这种压力可以是强力、说服或邀请共谋。例如,制造商服从环境控制而采取新的污染控制技术;许多城市共同体中的邻里组织,被迫形成组织等级以获得更等级化管理的援助组织的支持等等。
2.模仿同形性。并非所有的制度同形性都源于强制性权威。不确定性是鼓励模仿的强大力量。当组织技术难以理解、目标模糊时,或者当环境产生象征性不确定性时,组织就有可能按照其他组织的形式来塑造自己。尽管都在寻找多样性,但只有很少的变量可以选择。新组织模仿旧组织的现象遍及整个经济领域,管理者也积极找寻可以模仿的模型。
3.规范同形性。规范同形性主要源自于职业化,即大学创造的认知基础上的正规教育与合法化,以及跨越组织并且新模型可以迅速传播的职业网络的发展与深化。
正如迪马乔和鲍威尔所说,制度同形性理论有助于解释我们观察到的事实,即组织变得越来越具有同质性,同时,也能够使人们理解组织生活中常见的非理性、权力失败以及创新的缺失。[20]关注制度同形性还能强化关于争取组织权力和生存的政治斗争的观点,对相似组织策略和结构传播的考察应该是评估精英利益影响的有效途径,而对同形过程的思考也使我们关注权力及其在现代政治中的应用。
新制度主义要解释的问题是:制度的性质以及制度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新制度主义提出了社会科学的经典问题,即组织、结构、文化、规范、习俗是怎样构成社会行为,如何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以及怎样塑造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因为制度内涵的广泛性涉及几乎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也触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多方面,新制度主义甚至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
目前,新制度主义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各界学者的视野。他们以对行为主义、新古典经济学的批判为起点,克服了旧制度学派的缺陷。在政治学领域,他们反对行为主义只注重过程不注重制度的研究,努力把制度同政治行为和行为互动整合起来,使作为政治学主要研究对象的制度问题重新回到了主流政治学家的视野,推动了行为主义向后行为主义的转变;在经济学界,新制度主义的兴起,使一批著名的主流经济学家开始了对制度的研究,使分离了大半个世纪的政治学与经济学又重新结合起来,推动丁新政治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并为政治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路;在社会学和其他学科,新制度主义者对制度概念的扩展,突破了政治学和经济学关于制度研究的壁垒,成功地实现了制度概念的普遍化,既为社会学和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方法,也使自己的影响力和生命力得到了加强。这些都是新制度主义理论的价值所在。
但是,也正因为如此,新制度主义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新制度主义的多样性无疑大大提高了人们对政治世界的理解水平,但是,它们在显示自己独特优势的同时也暴露了相应的不足之处。历史制度主义没有建立起一套对制度如何确切影响行为的复杂理解,也很少注意到具体而确切的因果链,而正是通过这些因果链,制度才影响到需要加以解释的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关注行动者之间的策略性互动对于政治结果的决定性作用,超越了传统理论利用如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等结构性变量对政治结果的解释,但是,这种进步却是以牺牲基于相对单薄的人类理性理论的概念意图为代价的。[21]
从理论本身来看,新制度主义更多地关注制度对政策及其他政治选择的影响,而没有为制度的形成与变化提供充分的解释;其次,新制度主义各分支在方法论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制度”概念的测量与验证问题;“新制度主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无法证伪’的可能性,即当制度没有被遵循时,新制度主义往往辩解说那是因为制度还没有完全发展,或者说任何制度都允许某种程度的偏离,这使得‘制度影响个体的行为选择’的假设无法证伪。”[22]或者,新制度主义还带有循环论证的倾向。如,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经济绩效的好坏应从制度的优劣人手来分析,但评判制度优劣的标准又是以经济绩效的好坏为依据的。如此便陷入循环论证之中。[23]
虽然新制度主义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困境,但这也并不影响新制度主义对于中国问题的解释力,不管在宏观还是微观上,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对制度、制度与行为关系、制度变迁、制度绩效的研究无疑会为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制度建构提供有益的思路。微观、非正式制度的增量变迁最终会从结构上影响宏观、正式的制度安排,而宏观、正式的制度变革也自然会促进微观、非正式制度的变化。
“制度”是政治学中最古老的话题之一。且不提古典哲学家和思想家对制度的关注, 从政治学在19世纪末正式成为独立学科时算起, 制度就是西方政治学界的主要研究对象。甚至有学者认为, 在行为主义革命之前, 整个政治学的研究方法都是制度主义的。早期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包括描述—归纳、形式—法律、历史—比较等,“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构成了旧制度主义范式的理论‘硬核’”[25]。当年美国政治学界领军人物如威尔逊(Woodrow Wilson ) 和伍尔西( T. D.Woolsey) 等研究的重心都是国家体制问题, 威尔逊的《国会政体》便是此类著作中的经典。
进入20世纪, 先是芝加哥学派的兴起, 紧接着是二战后的行为主义革命, 还有影响极大的理性选择理论, 旧制度主义范式迅速湮没无闻。戴维·伊斯顿对行为主义特征的总结也同样适用于理性选择理论, 即: ( 1) 政治学的目的是建立经验理论, 从而最终成为一门可以预测和解释的科学; ( 2) 社会科学应当探索理论范式, 理论与资料之间必须相互支持; ( 3) 价值中立,注重实证研究; (4) 社会科学本质上是贯通的,打破学科界限进行合作有助于政治学发展; (5)政治学者应当发展完善方法论; ( 6) 个体主义方法论, 政治分析应关注个体及由个体形成的集体行动, 而非政治制度[26] 。
尽管行为主义思潮及理性选择理论繁盛一时, 但反思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呼唤制度回归的声音从来就没有中断过。早在五六十年代, 行为主义的代表人物凯伊(V. O. Key) 、达尔和伯恩海姆(WalterDean Burnham) 等已经感觉到, 抽象的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不能满足研究的需要, 要获得历史数据, 要研究长期政治变迁, 就绝不能忽视历史和制度[27] 。到60年代中期, 各个政治学研究机构已经广泛地分化为“行为”和“制度”两大阵营, 到处都有行为主义的拥护者和制度主义的拥护者, 前者主要关注投票、公共舆论、政党和利益集团, 后者则着重研究国会、总统制、官僚机构和司法部门等。当时有好几部获得美国政治学界最高奖伍德罗·威尔逊奖(Woodrow Wilson Award) 的著作, 都掺杂了制度主义视角, 例如达尔在《谁统治》一书中对市长重要角色的描绘, 鲍尔、波尔和戴克斯特(Bauer, Pool &Dexter) 在《美国商业与公共政策》中对国会议员相对自主性的研究等。旧制度主义往往流于描述, 过分重视正式制度和法律条文, 而这些新制度主义取向的著作则注重理论构建, 最重要的是, 把注意力集中在非正式制度规范上[28]。
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 新制度主义思潮开始在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中兴起。诺斯(DouglassC. North) 在70 年代就开始构建自己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 1978 年卡岑斯坦( Peter Katzen2stein) 出版了历史制度主义名著《在权力与财富之间》, 1979 年社会学家斯科克波( ThedaSkocpol) 在《国家与社会革命》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国家中心观。1984年马奇和奥尔森( JamesG. March & Johan P. Olsen) 在《美国政治学评论》上撰文, 正式宣告政治学领域内新制度主义的诞生。马奇和奥尔森是该时期的代表人物,他们指出自50年代以来的政治学理论存在背景决定论、化约论、功利主义、工具主义、功能主义等五大问题, 政治学研究决不应该忽视制度分析。自此以后, 新制度主义开始蓬勃发展。
在彼得·霍尔和罗斯玛丽·泰勒( PeterHall & Rosemary C. R. Taylor) 的一篇经典文章中, 新制度主义被大致划分为三大流派, 即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 这一划分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学界的共识。这三个流派对制度的认识是不一样的:
1. 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采用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典型行为假设如固定偏好、效用最大化等, 认为制度并不是中立的, 而是对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激励或约束, 理性的政治行动者面对制度应采取各种策略性行为。其代表人物有诺斯、奥斯特罗姆( Elinor Ostrom ) 、谢普索( Kenneth A.Shep sle) 、麦卡宾斯(Mathew D. McCubinns) 、泽比利斯(George Tsebelis) 等。
2. 历史制度主义强调从广泛的意义上研究制度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 强调制度运作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 强调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和意外结果。代表人物有斯科克波、卡岑斯坦、霍尔( Peter Hall) 、瑟伦(Kathleen Thelen) 、埃文斯( Peter Evans) 等。
3. 社会学制度主义从社会意义、习惯、认知等更广泛的角度看待制度, 研究制度的效率、异同、合法性等问题。社会学制度主义由于其特定的学科属性, 对政治学研究影响不大, 政治学领域中涉及这种研究方法的主要是马奇和奥尔森。
进入新世纪之后, 新制度主义仍然是一股强大的潮流, 但其面临的困境也日渐凸显。颇具讽刺意味的是, 在经历二十余年的发展之后, 新制度主义者仍然无法确切地界定制度, 也很难找到有效的办法来测量它, 他们眼中的制度包罗万象, 难以捉摸, 既可以指宪法、法律等正式制度, 也可以指文化、习惯、风俗、互动模式等极端模糊的社会现象。同时, 新制度主义的几个流派在解释力上仍有诸多不足, 在此不再赘述。
早在20世纪80年代, 我国学者就注意到新制度主义思潮在西方社会科学中的兴起。进入90年代, 对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日益增多, 西方著作被大量译介过来, 还出现了一些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研究中国问题的论著。
率先对新制度主义理论产生兴趣的是经济学家。国内很早就译介了一些早期制度主义者的名著, 例如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 的《有闲阶级论》、约翰·罗杰斯·康芒斯(John R. Commons) 的《制度经济学》等。改革开放之后, 大量新制度经济学著作被翻译过来, 例如科斯的《交易成本问题》, 诺斯的《西方世界的兴起》、《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 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等人的文集《制度、契约与组织》, 瑞典经济学家冈纳·缪尔达尔( Gunnar Myrdal) 的《亚洲的戏剧》等。另外, 还翻译、撰写了许多制度经济学的教材和著作。中国经济学界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比较多, 例如厉以宁教授早在1979年就出版了评论新制度经济学的著作《论加尔布雷思的制度经济学说》, 林毅夫教授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理论[29] , 周其仁教授运用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国农村经济[30]等。
从根本上讲, 新制度经济学无法取代新古典经济学的数理方法传统。但新制度经济学对数理要求不高的理论论述方式, 对其他社会科学包括政治学造成了强大的影响。中国政治学界尤其是中青年学者, 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极感兴趣, 积极开展理论介绍、比较和评价。例如杨瑞龙的《追踪新制度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动态》[31], 陈振明的《政治经济学的复兴———西方“新政治经济学”的兴起、主题与意义》[32] , 赵波的《马克思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之比较》[33]等。在采用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中国政治的著作中, 两类作品比较多: 一为行政管理领域, 受到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影响, 研究探讨最小国家、政治腐败等问题; 二为制度创新, 援引诺斯和林毅夫的理论研究改革开放和政府创新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引入中国之后, 中国政治学者受到了很大鼓舞, 进而引入了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另一大分支———奥斯特罗姆夫妇的理论。奥斯特罗姆夫妇的理论在美国政治学界有一个特殊的称谓———制度下的理性选择( Institutional rationalchoice, IRC) , 该理论在政策研究中尤为常用①。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编著的《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早在1992年就被翻译过来并数次再版,他的《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等也被翻译过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著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都市警察服务的制度结构》也被翻译过来并受到学界的重视。
奥斯特罗姆夫妇对制度的看法、对制度演进的分析以及他们独特的治理理念, 是中国学者关注的焦点。陈剩勇等在对温州民间商会的研究中, 考察了温州民间商会的生发机制、组织模式及其治理机制, 剖析了这一民间性、自治性和服务性行业组织的自主治理实践及其面临的制度困境[34] 。陈敬德、何世晖在研究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时, 认为由于农村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具有相当特殊的技术和经济性质, 只有构建多中心体制即多中心的治理模式、多元化的供给主体以及多中心的资金安排等, 才是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公共服务供给困境的合理选择[35] 。相对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 历史制度主义直到晚近才被中国政治学界所了解。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 可以认为直到1996年, 也就是历史制度主义在西方最繁荣的时候, 国内学术界才开始接触历史制度主义: 当时翻译了凯尔布尔( T.A. Koelble) 的《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一文; 中央编译局何增科也在1996年发表了《新制度主义: 从经济学到政治学》, 对包括历史制度主义在内的新制度主义思潮进行介绍。历史制度主义真正引起中国政治学者的注意, 是从2000年开始的。在中央编译局主办的两本杂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和《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上, 相继翻译发表了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些代表作品, 例如彼得·霍尔和罗斯玛丽的《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 阿弗纳·格雷夫的《历史制度分析: 从经济史视角研究制度问题的新进展》, 埃伦·M·伊梅古特的《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等。2004 年, 这些论文被收入《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一书, 该书是国内第一部专门介绍和研究历史制度主义的著作。与之类似的另一部著作是上海学者何俊志、任军峰、朱德米等编辑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集》。
国内学者还撰写了不少介绍性文章, 探讨历史制度主义思潮的产生、发展和演变。2001年,朱德米博士在《复旦学报》发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兴起》一文, 介绍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思潮。何俊志博士在2002年发表了《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范式》, 开专门介绍历史制度主义思潮的先河。此后介绍历史制度主义的文章不断增加, 例如赵晖的《从新制度主义看历史制度主义及其特点》、魏少亮的《历史制度主义: 理论与应用》等。值得一提的是, 复旦大学的何俊志博士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出版了《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 对历史制度主义的学术地位、发展脉络、优缺点等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阐释。
不少学者还积极运用历史制度主义的理念和分析框架研究国内外政治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的杨光斌教授, 连续撰写《制度的形式与国家的兴衰———比较政治发展的理论与经验研究》、《制度变迁与国家治理———中国政治发展研究》等论著, 从历史和制度的视角研究国家的治乱兴衰。王庆兵把历史制度主义运用到国际政党比较研究中, 认为英国和美国不同的制度结构和政党组织特征塑造了选民的投票行为[36] 。复旦大学的何俊志博士, 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框架研究中国地方人大问题, 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给了各级人大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近出现的制度创新将会在实践中逐步落实[37] 。
目前, 新制度主义尤其是历史制度主义, 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的关注, 形成了一股研究浪潮。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冲击, 为我们理解中国政治学的现状, 提供了不可多得的良机。但可惜的是, 至今还未见到学界有意识地探讨新制度主义思潮对中国政治研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