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Government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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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审计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力量。经过15年的探索和发展,国家审计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基本格局已经形成: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并向综合财政审计展开;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办法,实施真实性审计;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结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各项专业审计。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审计执法力度加大。经制定审计法律法规,促进了审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国家审计的主要特点就是法定性。国家审计是一种法定审计,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这些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有: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
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
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
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
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
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
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
(四)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
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国家审计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1、监督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维护财经法纪,加强廉政建设;
4、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指导、监督。
在恢复国家审计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认为国家审计是没有审计风险的。随着国家建立公共财政、强调财政透明度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审计公开后,国家审计的风险才日益凸显。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因素
1、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决定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管理模式,即行政型审计模式。这种模式的不足是独立性差。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部门监督执行机关自身,其工作力度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在行政活动中存在短期行为或存在区域利益、行政级次利益、部门单位利益冲突时,尤其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审计就不能客观公允地表达审计意见。有些问题能不能处理还要看当地政府的态度,当上级或其他部门再次检查时,审计风险就可能暴露出来。
2、经济环境。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审计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健全经济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上来。这必然增加审计难度和审计风险。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国有资产管理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在利益驱动下,舞弊现象频频发生。2001年审计署深圳特派办审计的粤海铁路私分国有资产案,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一国有资产流失案经历了第十四次审计才被彻底揭露,这其中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及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健康给审计带来的难度和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二)法律因素
1、法制观念淡薄,使审计执法行为处于两难状态,造成执法不严和监督不利的风险。尤其当法律让位于权利时,审计风险就更大。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一些国有企业根本没有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的经经营成果,但当地政府为提高政绩,以行政手段干预,制造虚假财务成果,包装了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使之“合法”上市。这样审计行为将听从政府命令,审计的独立性失去意义,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2、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或不完善,造成审计风险。例如,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公布审计结果这一法律规定,成了具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是作为法律义务规定“应当或必须”公告审计结果。具体什么情况下公布什么情况下不公布,相关准则又没有规定,所以审计机关对此操作起来较难,风险也很大。再如,一个问题有多种法律依据,且相互矛盾;有些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只能依据地方政策来来处理或评价。这将导致了审计评价、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处罚的风险。
3、被审计单位自身环境。我国的企事业单位还没建立起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不健全,有的即使健全了也是责任模糊、流于形式,缺乏执行的主体,尤其对管理层的控制更是失效。而审计依据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后,得出的审计结果可能与造假、欺骗及违规经营现象相反。内部控制制度的失效突出表现在管理层舞弊失控,这是审计最大的风险。如上市公司银广夏、亿安科技、东方锅炉等造假黑幕,不仅揭示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问题,更给审计界敲响了风险的警钟。
(三)审计自身因素
1、审计规范体系不完善,审计质量保证体系尚未建立,审计操作过程会产生风险。
(1)实际操作中审计工作底稿体系十分不健全。目前,国家审计只针对问题取证,没有对所有重要项目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的记录。而不象注册会计师审计那样,对每一个会计报表项目都有实施审计的程序和记录。这种情况会在审计风险发生时,审计人员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对发生风险的问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甚至有故意而为的嫌疑。
(2)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无依据。国家审计具体审计准则中,对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只有通用准则,没有操作指南,实际工作中,只是简单地摘抄了几项与财务有关的制度,评价术语基本是“健全、有效”或相反。工作底稿中根本没有内部控制测评记录。内部控制制度测试流于形式,重要性和风险的评估也就失去意义,在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2、审计人员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低是导致审计风险最直接因素。
(1)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低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基本业务能力尚不能达到审计准则的要求,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运用不当,就会出现取证不充分或不相关,引用法规不准确,处理处罚不适当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知识贫乏,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差,如,不精通会计业务,对会计舞弊行为束手无策等。再一方面专业能力低,不掌握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如,内部控制制度测试、重要性和风险评估、抽样方法的运用、计算机审计等。这样,审计人员即使努力了也难以查出重大舞弊和违纪问题。
(2)缺乏应具备的职业道德也会产生审计风险。国家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客观性、稳健与谨慎的态度、熟练的专业技能、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但在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对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与被审计单位作交易,为审计行为埋下隐患。
(3)执法观念淡薄是造成审计风险的又一人为因素。审计是执法行为,执法工作不慎重的后果,即带来审计风险。如,盲目确立审计项目,本不在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却因某种原因或不慎重列入审计计划中,结果造成越权审计,可能引起行政复议;实施监督盘点现金时,审计人员亲自盘点,承担了本职工作以外的责任;对应告知听证的没有告知被审计单位等,这些忽略了法律和法定程序的工作,必然招致审计风险。
3、审计管理的不严密是导致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审计管理不严密表现在:一是管理混乱,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权力分散,查出问题层层隐瞒,监督、处罚力度弱化;二是队伍不精、业务不硬,有问题也查不出来;三是没有制度保障,如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制度等。这样的审计工作环境,审计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4、审计技术和方法落后同样会产生审计风险。现代经济的发展使企业经济业务纷繁复杂,审计难度加大。落后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会使审计行为效率低、质量差、风险大。如,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在制度不健全或健全但不能被不效执行的情况下,审计结果往往不能揭示重大舞弊行为,因为其风险分析是基于被审计对象内部制度的,而忽略了非财务指标、经营风险等与审计风险相关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