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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任关系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合理期待,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也包括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对社会和公众要求作出回应基础上的合作互动期待。除此之外,政府信任关系还包含着政府机构的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之间的相互信任。[1]
政府信任关系包含着双向期待:一方面,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政管理活动持有合理期待,相信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能够满足他们的要求;另一方面,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通过行政管理活动对社会公众要求作出回应的时候,也相信他的行政管理活动能够换回社会和公众与他的合作。政府信任关系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内隐性。二是稳定性
在现实状况中,是何种原因导致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呢?学者Volcker等认为,人民对于政府的整体表现评价低落以及对于政治人物绮丽幻想的破灭乃是导致人民对政府不信任的两项主要原因。学者Yankelovich 则指出,三项正当性的危机将导致民众对于政治机构的嫌恶:一是道德的正当性危机(moral legitimacy crisis),指对政治领导者的廉洁与品德的质疑;二是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危机(ideological legitimacy crisis),指对政治系统核心价值的怀疑;三是功能的正当性危机(functional legitimacy crisis),指对政府机制效能神话的觉醒。Thomas则列举了三种产生政府信任的工具:以特质为基础的信任(characteristic-based)、制度创造出的信任(institution-based)和以过程为基础的(process-based)信任。
公众对于政府信任的程度高低,乃是众多影响因素的混和结果,如经济、社会、政治与文化等,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影响了公众对于政府的观感,深层次的因素在于公众对政府的认知与公共期望之间的落差大小。折成公式就是:
换言之,影响民众对于政府信任度的两个直接因素是公众对于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期望(expectation),以及对于政府整体角色与运作的认知(perception)。公共期望的提高会导致其对于政府的满意度的下降,从而产生对政府信任的不利影响;一旦公共期望确立后,公众对于政府整体角色与运作的认知越趋向正面,则对政府的信任度会越提升。也就是说,政府信任或不信任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民众对政府的期望与认知的相对剥夺感和失落感。
若进一步细分,公众对政府的认知可以区分为长期累积的对公共部门的观感以及短期形成的对于政府施政绩效、特定政策选择、政治人物的诚信的观感两大部分。前者牵涉到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趋向。以美国为例,自开国之初,宪政体制的设计便充满了对于政府部门的高度不信任。对于政府的不信任以及基于此信念所设计出来的立法、司法、行政之间的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等规范,更是美国社会各界长期认同并颠扑不破的信念,这种对于政府部门不信任感的历史累积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目前美国民众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公众的公共期望,在概念上也可区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民众对政府公共政策和服务的希求或需要(want),亦即民众主观上希望哪些公共服务能被提供;另一个方面则是预期(anticipation),亦即估计政府实现其希求的几率有多少。目前,西方各国政府或政治人物通过各种政治行为和政治承诺来影响民众对其的希求与预期,达成政治支持度的增长,提高公民的政治信任感,不过,政府或政治人物对于民众的公共期望的操作并非易事,因为公众的公共期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基于对现实的各种刺激的心理反应。
联系我们的现实生活,电视、网络等远距离沟通模式的盛行一方面创造出民众对于政府角色的“理想期望”,另一方面,这种期望在民众对于政治人物和政府绩效的“事实认知”之间可能形成某种程度的距离。而民众对政府的“理想期望”及其对政府角色与运作成效的“事实认知”之间的落差大小导致了政府信任程度的高低。
一、政府信任关系建构的原则
二、政府信任关系的行为保证
三、政府信任关系的制度保障
政府信任关系的建构最终还要依靠制度,因此对公众来说,所能信任的只能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