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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票为收购对价是指收购要约人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以新发行的股票或以其持有的其他法人团体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的股票而实现控股目的的一种对价方式。
我国对于收购对价方式的规定最早曾在《股票条例》第48条规定,收购要约必须“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排除了采用现金外对价方式的可能性。但《治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订,答应以可以依法转让的证券作为收购对价:收购人以现金作为对价的,应当在公告要约收购告书的同时,将不少于20%的履约保证金存放于银行,并办理冻结手续。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作为对价的,应当在公告要约收购告书的同时,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托管,并办理冻结手续。答应以证券作为收购对价是《治理办法》中体现的一个重大变化。
收购对价方式的优点是,要约人不需支付大量现金,因而不会影响其现金流量;受要约人也不会失去所有者权益,只是成为扩大了的收购公司的股东或另一家公司的股东。该方式的缺点在于股价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受要约人的风险,而且常常涉及到新股的发行,因此各国对这种“证券交换要约”都会进行特别规范。但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时,不能对一部分股东采用现金对价方式,对另一部分股东采用股票对价方式,这将违反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因为现金的数额是确定的,而股票的价格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保护受要约人利益,一般规定现金对价方式优先。
从收购公司的角度看,以现金作为收购支付工具(即现金收购),最大的优势是交易速度快,手续简便。
以收购公司的普通股作为收购支付工具,是指目标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拥有的普通股来换取收购公司的普通股(如目标公司的每一股股票转换为x股收购公司的股票),即换股收购或股票互换。
主要是指可转换优先股,由于它具有普通股的大部分特征,且又有固定收益证券的性质,因此作为收购支付工具,容易为目标公司股东所接受。
作为收购支付工具的公司债券,一般有可转换债券、附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未附选择权的普通公司债券等具体形式。
这是将若干种支付工具组合在一起,为目标公司股东提供一揽子收购对价。比如,可以采用部分现金加部分证券的组合形式,或同时提供多种支付工具以供选择(如附有现金支付作为备选的换股收购)。
利用现金或者发行不同有价证券来支付收购价款,会影响收购后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财务状况。如果收购公司净资产规模较小,希望扩充权益资本、降低财务杠杆比率水平,并使公司股票在市场交易中更具有流动性,则通过增发股票来支付收购价款将可实现多重目的。当收购公司为子公司时,如果母公司希望减少其对子公司持有的权益比例,那么子公司增发股票并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以筹集收购所需要的现金,或将股票用于支付购买价款(换股收购),都是可选择的方法。
增发新股用于现金收购或换股收购,会影响现有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且按照当前市场价格的一定折扣发行新股,往往会引起每股收益稀释和股票价格下跌;在举债融资进行现金收购的情况下,股东的收益可能会随着财务杠杆比率的提高而更加不稳定;如果利用现有的现金资源支付收购价款,收购后公司出现资金运营困难,则可能引发公司利润下降和每股收益稀释等。上述情况关切收购公司股东的利益,将决定他们对收购支付工具选择的态度。
从目标公司股东的角度看,如果预期并购后公司的投资会有较好的收益前景,那么换股收购将有较大的吸引力;若收购公司的股票市场流动性大,他们也会倾向于换股收购.
换股收购可使目标公司股东延迟资本利得应纳税款的支付,并且保留了日后通过售出换股收购所得到的股票以取得现金的选择权。税收上的收益可能使目标公司股东具有换股收购的偏好。相类似地,以可转换债券为收购对价也可能使他们减少应付税款。在现金收购方式下,由于目标公司股东要立即缴纳资本利得税,将减少税后收益,因此他们可能要求支付较高的收购价格以获得弥补,这会增加收购公司的收购成本。
一项并购交易总要涉及收购融资问题,除非拥有大量的现金足以支付收购价款,且目标公司愿意接受现金收购。那么,收购支付工具的选择就会受市场环境和条件的影响或制约。例如,证券市场走势疲软或持续低迷,投资者要承受价格跌落的风险,目标公司股东因此可能拒绝换股收购。
市场利率水平会影响收购对价形式的选择。高利率情况下,举债融资收购无疑要增加资金成本,这样换股收购或发行新股为现金收购筹集资金就会得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