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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流量法

  	      	      	    	    	      	    

收支流量法(Revenue-Expense Flow Method)

目录

什么是收支流量法

  收支流量法是指对显性收费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隐性收费服务以业务收入流量和支出流量为依据计征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这种计征方法将一般计税方法、零税率法与按收支流量计税相结合,由于其对隐性收费服务以收支流量为计税依据,故据此特征称之为收支流量法。从计税原理看,增值税一计税方法、零税率法由于其进项与销项业务也伴随产生相应的支出流量与收入流量,它们实际上收支流量法的特殊表现。反之,收支流量法也可以看作为购进扣税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收支流量法的界定及其理论依据[1]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制,无论实践做法,还是理论构想,都存在一定问题。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制改革绝不能照搬国外做法,应在吸取国际实践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具体制度。为此,应坚持全而课税与区别计税两项基本原则。全而课税是指所有行业,包括金融行业,均应实行增值税,不能有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有些金融服务实行营业税或其他税制,亦不能金融服务业实行增值税,某些其他行业仍实行营业税。区别计税是指金融服务应区分隐性收费服务与显性收费服务及进出口金融服务等情况,采取与其相应的不同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使其更适合金融服务业的特殊性质和业务流程,同时又不改变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本质属性。

  在金融服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上,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中规定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这实际上与营业税并无多大。

收支流量法的注意事项[1]

  收支流量法的关键在于,对隐性收费服务按收支流量确定相应的进、销项交易额和进、销项税额,其计税方法与房屋再出租业务具有相同的特点。就隐性收费服务来看,与房屋租入或货物购入类似,可以将金融机构的费用支付(如支付利息)相对应的业务环节看为进项业务;同时,与房屋再出租或货物销售类似,可以将金融机构的费用收取(如取得利息)相对应的业务环节看作为销项业务,并据此将相应的收支流量确定为交易额,同时计算相应的进、销项税额,并适用购进扣税法征税。吸收与归还存款时的本金收付虽然是现金流量,但并不发生收支流量,只有在按月、季、年等结算应付存款利息时才发生支流量,应作为进项业务(交易额)考虑从而计算与利息支付相应的进项税额。该利息支付相当于租入房屋而发生租金支出及相应的税额计算。

  在确定隐性收费服务的进销项税额基础上,再将纳税人其他金融服务项目依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零税率法确定的进销项税额合并,从而确定其当期进、销项税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显然,收支流量法可避免我国现行营业税及国外有关增值税方法中的重复征税、价税分流断裂或错位、减少财政收入等问题,亦不必进行进项税额分摊,具有很大优势。但是,该方法也将增加金融服务的业务核算、税收征纳和监督、专用发票设计和使用等方而的困难与成本。这种方法的最大特点是,对以差价等形式表现的隐性服务收费以其对应的收入流量和支出流量作为销项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

  应注意的是,由于收入费用的权利责任发生期与其款项的实际收付期可能不一致,收入与费用应归属于何时期的收入流量与支出流量应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这更符合纳税义务的内在本质。换言之,某一收入或费用应确定为哪一时期的收入流量或支出流量,应根据取得收入或支出费用的权利责任的发生期确定,而不是以该项收入或费用对应款项的实际收付期为标准认定。同样,现金流量法中与利息收付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支出相关的现金流量也应按此规则确定。

收支流量法的相关例子

  以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为例,如果存款利率为3%,贷款利率为7%,增值税率为17%,发生1000元一年期存贷款业务。以现金流量法计税,则对1000元存款业务来说,当吸收存款时,银行获得的本金现金流入1000元视为销项业务额,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170元;当归还存款时,银行支付本息1030元的现金流出视为进项业务额,计算175. 1元项税额;进项与销项相抵后1000元存还款业务产生5. 1元净进项税额。对1000元贷款业务来说,当银行放出贷款时,银行本金1000元的现金流出视为进项业务额,计算170元进项税额;当银行收回贷款时,其获得的本息1070元的现金流入视为销项业务额,计算181.9元销项税额;销项与进项税额相抵后产生11.9元净销项税额。可见,如果将1000元的存款与贷款业务同时加以考虑,则净销项税额与净进项税额相抵产生6.8元应纳增值税,这正好相当于存贷款业务的增值额,即存贷利差40元(利率差4%)的增值税。显然,这一计算结果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 1.0 1.1 谭立.《基于收支流量法的我国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改革》[J].财贸经济.2014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