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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拖延支付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或他们的委托收款人在符合票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条件和操作程序下,仍迟迟不支付。
我国《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按照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提示执行,当持票人为票据权利人,且票据内容、提示付款程序符合规定,并存在委托付款关系,只要付款入不在当日付款的,一律构成拖延支付。
《票据法》同时规定了代理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以及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应自行承担责任,这样当付款人对票据上的签章有疑问需要了解或风闻持票人为无权利人而无法迅速查证时,为了免受被指控为因重大过失导致付款对象错误而自行承担责任的风险,就得拖延支付,而一旦经查证持票人为权利人时,就要承担不当拒付的责任。”出此看来,为了保障代理付款人正常的审查和必要的查证工作,控制票据欺诈、伪造等金融风险,在拖延支付的解释上,不能机械地认定只要对票据权利人不在当日支付,就构成不当拒付,而应恨据支付过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