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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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证券指证券发行人以其财产为抵押,而发行的保证按期支付本息的证券。
如果在证券到期后,证券发行人没有支付证券本息,抵押证券持有人可以占有或拍卖证券发行人为发行证券而抵押的财产作为证券本息的补偿。抵押证券,增加了发行人的责任,减少了证券投资者的风险。一般来讲,为了担保证券本息能按期如数支付,抵押物的现市总价值应该高于证券发行总额。发行抵押证券,应该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证券公司代理发行。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购买抵押证券并支付款项。近年来,国外出现了一种新的抵押证券,这种证券的抵押物不是发行人的现有财产,而是发行考利用发行证券等募到的资金进行投资后所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尽管投资于抵押证券的风险较小,但对于小额投资者来讲,明确小额证券相对应的抵押物难度较大,所以,集中众多小领投资且使其基金化,然后以基金的形式投资于抵押证券是一种较为的投资方式。
有价证券的一种,是由国家机关登记部门发行而不是由借款者个人或中小企业直接发行的。筹款者须用土地、房屋等作抵押,向抵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抵押证券公司贝6通过对其不动产资产鉴定确认后向国家机关登记部门申请发行抵押证券。投资者则向抵押证券公司提出购买抵押证券的申请并支付相应的款项,抵押证券公司予之相应的替代证书,并将投资者所获得的抵押证券存入银行保存。抵押证券的期限—般为1-3年。由于抵押证券利率高,而且可以以不动产抵押的贷款债权进行流动,以便为投资者提供有利的投资对象,因此深受投资者的欢迎。抵押证券的另—个特点是可以为借款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这就可以为缺少生产流动资金的大中型企业筹集资金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有效方式。[1]
1.不动产抵押债券
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发行公司把这些财产的契约交给信托机构,产权仍属于公司,如果公司到期不能偿付债务时,信托机构按规定有权出售抵押的财产,所得之款,偿还债务。
2.证券抵押债券
以其他债券或股票为抵押面发行的债券。凭借为抵押晶的证券可能是发行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也可能是买来作为投资的股票和债券。
3.设备抵押债券
以特定的设备作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这种抵押债券通常用于购置交通运输设备的融资,发行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筹资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新设备,用这些设备作抵押品抵押给信托机构,然后再将这些设备租回公司使用。不动产抵押银行也利用发行不动产抵押债券来筹集资金,用于发放不动产抵抨贷款。
1.抵押权化体于登记机关发行的证券,即抵押权用该证券来证明和体现。此场合下,抵押权的交易被证券的交易所取代,这种类型的抵押证券以德国法上的抵押证券(Hypothekenbrief)①为典型。
①注释:日本学者和国内一些学者通常将其翻译为抵押证券,但也有学者将其翻译为抵押证书或抵押书状。
2.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化体于指示证券或无记名证券,即债权用该证券来证明和体现。此时,债权的流通被债权证券的流通所代表。但此场合下,抵押权并不化体于该证券,其只不过是依据抵押权所具有的附随性与债权一起流通,此种形态的抵押与证券的结合,如:法国学说和判例所承认的基于指示式或无记名式证券的抵押权;《德国民法典》第1187条-1189条承认的基于同样的债务证券的保全抵押权。其实,就此种抵押与证券的结合的形态而言,因抵押权的流通受到限制,抵押权并不是作为一个投资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不是一种典型或真正的抵押证券形态。
3.抵押权和其担保的债权化体于一种有价证券,由该有价证券来证明和体现。此时,债权和抵押权一起流通,该流通依据证券的背书转让来实现。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可以依据抵押权这种物的担保和背书这种人的担保两种信用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这种结合的典型形态为日本的抵押证券。
由此观之,抵押证券主要表现为两种典型形态:其一为德国模式;其二为日本模式。这两种模式因其各自的制度背景不同,在模式上存在很大差异,如表征的权利、证券的取得和流通、交易安全的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