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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制是经济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规制者对投资行为非经济手段的限制,具体表现在筹资规制、税收规制、体制约束等方面。
广义的投资规制:是政府规制者为了规范、保护和促进投资市场的发展,对社会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筹集、证券发行和交易、投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进行干预,具体包括对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的规制。
狭义的投资规制:指实业投资的规制,主要包括对被规制者投资项目的立项决策、项目能力、项目收益的审核和批准。
投资规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规制垄断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该规制的实质是政府、企业及消费者就企业投资回报率达成共识而签订的一种合约。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下,只要被规制企业的资本收益率不超过规定的公正报酬率,则企业的价格可以自由确定。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下,被规制企业缺乏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并且被规制企业会选择更多地使用资本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而增加企业总收入的策略。这样,在既定的产出下,只会导致被管制企业过度投资而缺乏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的动力,产生了所谓的A-J效应(Averch and Johnson,1962)。
投资规制,是政府为了规范、保护和促进投资市场发展,对社会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筹集、证券发行和交易、投资行为、信息披露等进行管理和干预,包括对实业投资和金融投资的规制。政府的投资规制既要鼓励社会投资,以满足不断增长的产品需求,又要防止重复投资和过度竞争,还要对投资品组合进行规制,实现投资品最优组合,以保证投资收益。如果政府根据需求和技术变化周期性地调整规制政策,一旦制订规制价格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规制价格不变,就会刺激企业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企业会自动地调整生产要素组合,实现最优化。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固然重要,但若规划不当,大上、快上、乱上投资项目,其结果只能是各地产业同构和产业过剩。为此,政府有必要在投资规制上采取相应政策,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中央在批复各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时,要从全局角度统筹考虑,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和集聚,不能搞“一窝蜂”、“打群架”,这既能利用好各地的资源禀赋,又能形成区域互补性发展,避免产业同构;第二,各地在批复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时,要审视国际国内宏观形势,适当控制新上投资项目的节奏,做大做强现有企业,在遵守产业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延伸产业链条,尽量避免产业“过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