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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解除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之前,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的商定所达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协议。技术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本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单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终止的行为。[1]
具有下列条件的可以解除技术合同:
1.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解除达成了协商一致的意见,可以解除。同时,应对解除合同后引起的损失等后果达成书面协议。
2.技术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导致所订技术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原合同,并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原合同终止。
3.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情况,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发出之日,原合同终止。
4.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再履行合同只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履行原合同的基础丧失,当事人有权解除原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仅仅有不可抗力是不能使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的存在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即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义务。预期违约有两种类型: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只有在当事人将不履行主要义务的,才构成预期违约,拒绝履行某些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不会构成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已经终止,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6.订立技术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7.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工作遇到技术风险而导致全部或部分失败。
8.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由他人公开。
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往往会给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造成一定的损失,除依法应当免除责任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具体的原则如下: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不可抗力的出现而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4.由于技术风险的出现而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当事人协商分担或者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5.因国家计划的修改、取消造成技术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都无过错,则按照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如果国家计划修改、取消的主体又是合同的主体或者合同一方主体的上级单位法人,不影响合同责任的承担。
应当特别注意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的,损失赔偿责任按协议的约定办理,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当事人就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如果该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