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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转让,是指技术合同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1]
由于技术合同的成立一般是基于对对方资金、设备、科技实力、管理水平、经营作风和信誉的信任,技术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双方的科技水平、开发创新能力、服务水平、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具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技术合同一般应当贯彻亲自履行原则。但是,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市场自由原则,应该允许技术合同的转让。[2]
具体说,技术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技术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技术合同不能转让。转让合同义务的,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除金钱债权外,技术合同的债权转让一般也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这是由技术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技术合同的转让还必须办理有关的批准登记手续。
3.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经受让方同意外,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可以由受让人主张。
4.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后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