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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产权交易是指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以科技成果投资、风险投资等形成的产权及科技企业的股权在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之间进行的有偿转让。
1.技术产权交易出让方是指拥有技术产权且具有出让、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技术产权交易受让方是指需要技术产权且具有受让、合作意愿的法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技术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技术产权交易的目的是构建技术与资本的桥梁,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进程,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与一般企业成长有诸多差异,其中最显著的是资金的融通方式。多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在掌握核心技术而并无充足资金的情况下起步的,因此他们在银行的贷款融资必然会遇到诸如没有信用记录,没有担保能力等困难。同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是一个资金流不断放大的过程,这种放大一般不是靠自我积累,而是靠接力式的股权融资才能得以实现。这正是美国硅谷和台湾新竹等高新技术企业群体的成长规律。与此过程相适应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的接力换手就形成了技术产权交易的核心内容。
1.技术产权交易的内容包括科技成果转让,科技成果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委托开发,科技成果实施许可,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企业股权(产权)转让,企业增资扩股,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及技术产权的其他合法交易内容。
2.技术产权交易的方式既可以由交易双方直接协商达成交易,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竞投等集中竞价方式在多方当事人之间撮合达成交易。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的,应当保证两次相同类型的交易之间相隔合理的时间。集中竞价交易的规则,由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行制定,并须在每次交易前公布。
3.技术产权交易的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申请、挂牌、上市交易、成交鉴证、结算交割的程序进行。技术产权项目挂牌时,应当明确交易的产权性质,必要时还应当具体说明交易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及保留的知识产权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视为没有保留。
技术产权交易程序如下所示:
申请委托一项目审核一挂牌上市一信息发布一洽谈协调一资产评估一成交鉴证一交易结算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