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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进人流通领域后,就处于不断的流转变化中,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就属于一种动态管理的登记。
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如权利人法定名称变更或者房地产现状、用途变更、房屋门牌号码的改变、路名的更改、房屋的翻、改建或添建、部分拆除时,房地产权利人均应申请变更登记,由房地产权利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房地产变更相关的文件办理。[1]
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房地产权利主体的变更,也叫房地产转让,即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其他合法方法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
二是房地产权利客体的变更,即房地产变更,如房屋改建、翻修、增建、拆除,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房地产增减,权利人名称或姓名改变,原设定的负担或权利终止或消灭等。
房地产的转让或变更导致房地产的现状与已进行的房地产登记状况不符,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变更登记,保持房地产档案的真实性与现实性,从而确保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种类有两种:一种是房屋变更登记,另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而后再凭变更后的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发证机关与原来实施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机关是一致的,办理程序亦相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