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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

  	      	      	    	    	      	    
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Friedrich Freiherr von Wie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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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Friedrich Freiherr von Wieser)
弗里德里希·冯·维塞尔(Friedrich Freiherr von Wieser,1851.7.10—1926.7.22) 奥地利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奥地利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目录

生平简介

  维塞尔出生于维也纳一个高级军官家庭,早年在维也纳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到奥地利政府机关供职达10年。曾去德国,在历史学派的W.罗雪尔B.希尔德布兰德(1812~1878)、K.G.A.克尼斯(1821~1898)等指导下研修经济学。 1884年到布拉格大学任教,1889年成为该校经济学教授。1903年接替岳父C.门格尔任维也纳大学经济学教授。1917年后,任奥匈帝国上议院终身议员,并在奥匈帝国最后两届内阁中任商务大臣。

  维塞尔的主要著

  • 《经济价值的起源及主要规律》(1884)
  • 《自然价值》(1889)
  • 《社会经济理论》(1914)
  • 《强权的法律》(1926)

  维塞尔继承和发展了门格尔主观价值论。他和门格尔一样,以人对满足其需要的财物的效用的主观评价来说明价值。他最先提出“边际效用”一词,说明价值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照维塞尔的解释,某一财物要具有价值,它必须既有效用,又有稀少性,效用和稀少性相结合是边际效用,从而是价值形成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他所谓的“边际效用”就是人们在消费某一财物时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的一系列效用中最后一个单位的消费品的效用,即最小效用。该财物每一单位的价值都由边际效用来决定,其总价值等于边际效用与单位数的乘积。维塞尔把这种由边际效用决定的价值叫做“自然价值”。维塞尔还把边际效用理论应用于解释分配,并提出所谓“归属论”。他认为生产财物即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由他们所生产的消费财物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这价值应按各个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或“贡献”大小,以一定份额“归属”于各有关生产要素,从而构成各生产要素的收益,工资、利息、地租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各生产要素的收益,这些收益归根结底都是主观评价的结果。

  维塞尔用主观心理来解释价值、利息、地租等,完全抹煞了这些经济范畴的客观性和历史性,掩盖了它们的真正来源和本质,其目的就在于否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

关于维塞尔的边际理论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斯三位经济学家几乎同时提出边际效用理论,这一事件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边际革命”。维塞尔 是门格尔所开创的奥地利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他对边际理论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贡献。一方面,其理论突破对于后世经济学的发展具有奠基性的作用;但同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其理论内在的缺陷和偏差又对后世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产生了重大的误导。

  纵观维塞尔的边际理论,最突出的特征莫过于“均衡”。由于其理论具有完善的数理逻辑背景和良好的解释力,维塞尔的边际理论自其创始就被广为接受并成为后世微观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之一。

  边际理论以“均衡”为其价值取向。这本身无可厚非,但“均衡”是否应该是社会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却是不无疑问的。现代伦理理论通常认为“正义”、“自由”是更上位的社会价值目标,在这一框架下,“均衡”仅仅是作为实现上位价值目标的下位手段和途径而已。而维塞尔的边际理论却把“均衡”作为其直接和最终追求的价值目标,无异于浅尝辄止,买椟还珠。

  实现“均衡”固然通常是最终实现“正义”、“自由”的可行途径之一,但现实却并不总是如此。当“均衡”与“正义”、“自由”发生冲突时,由于维塞尔把“均衡”默认为最高价值,在其理论框架下采取的冲突消解机制带来的效果是值得商榷的。

  累进制税收的理论基础在于富人与穷人的收入边际效用不同,其经济合理性看似难以撼动的。但请注意,首先,这里的合理性仅限于经济合理性而不包括更广意义上的社会合理性。固然,随着财富的增加,富人较之穷人对于收入的边际效用将逐次降低,对于向高收入开征重税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貌似是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进的。但,社会总福利的增进是否可以构成对部分人(在这里是富人们)利益进行损害的完整而充分的合理性证明?均衡是必要的,但在什么限度内以及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均衡则是值得深思的。萨缪尔森在这一点上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并不能回答好像公平这类伦理的和规范性的问题。我们的市场收入中——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应该有多少份额转移给贫困家庭,这是一个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经济学能有助于设计增加穷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但它不能回答多少贫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

  税收是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合法侵犯,但其合理性,尤其是针对不同收入以不同税率进行课征的合理性的证明并非自然而然。关于累进税率的设定必然需要有个“度”的限定。但如果按照维塞尔的边际逻辑严格往下推导,出于对社会整体福利程度(帕累托最优)的片面崇拜和追求,要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必然要求社会上每个人的边际福利趋于一致,从而将无可避免地陷入极端功利主义者主张的社会收入及福利分配基尼系数为零(绝对均等状态)而丧失激励的泥淖。从另一层面上看,“杀富济贫”并非完全不行,但其合理性的前提在于“为富不仁”,因为致富本身是没有原罪的。“多数人的暴政”(majoritarian tyranny)在民主社会中尤其危险,而维塞尔的边际理论无疑为这个社会悖论提供了一个经济学上的合理性支持,是存在一定危险的。况且更进一步看,在维塞尔的理论框架下是否真的就一定能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增进还是值得探究的。因为维塞尔强调的“均衡”是一种事后的、机械的和静态的均衡。固然,在社会生产情况既定的前提下,通过累进税实行财政的转移支付在一般意义上确实可以提高社会的总福利状况。但从动态的角度进行考察,被征收重税的富人们在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受挫之后还能不能如先前那样积极地从事生产和穷人们在收到由政府提供的“免费的午餐”后是否还能如先前那般努力工作是很值得疑问的。通俗地说,就是当我们把蛋糕分得更均匀了之后,蛋糕本身会变小这一趋势必须同时进入我们的视野。可以预见,在统一适用高额累进税的世界中,同质化(而且是整体水平下降的同质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从长远考虑,开征高额的累进税无异于杀鸡取卵,得不偿失。

关于“木桶原则”

  维塞尔的边际理论强调了“当要素可生产多种产品时,其边际生产贡献由这些产品中具有最小边际效用的产品价值所决定。”落实到一个团队里,意味着集体的战斗力取决于该团队中最弱成员的个人能力和工作参与度。“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态度会在事实上削弱团队的整体战斗力。更可怕的是,这提供给了团队中较弱成员对较强成员进行威胁的一个可信手段,尤其是在团队分组情况已经确定而且根据强行性规则不可改变,或者改变分组的制度性代价过大以至于重新确定分组完全不具有经济可行性的情况下。在这样的社会中,精英是得不到鼓励的,中庸成为人们计算完“机会成本”后普遍采取的最优选择。维塞尔的理论单维度地强调了静态的边际效用,忽视了团队其余组成部分的先决性作用和动态的相互作用与影响,这是其又一缺陷所在。

关于“机会成本”最低原则

  从纯粹的经济合理性角度考虑,“机会成本”的确是最方便的度量工具之一。但维塞尔理论对其的片面强调在事实上造成了“机会成本”万能的假象。机会成本在现实中得以顺利运用一个重要的前提在于“成本的可度量性”,但这个前提并非必然成立的。情感的波折与金钱的补偿间如何能建立起一个兑换比率?保研的安全与力拼出国的相对高风险高收益如何取舍?这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一般地说,其实并不是一切都能计算得清楚。另一方面,维塞尔还有意无意地假设了“计算”边际成本这一进程本身没有成本(或者至少是成本小至可以忽略不计),但这实际上也是不成立的。由于资源与信息是有限的,人们常常只能在不完全信息或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在现实生活中,即使计算清楚边际成本本身保有逻辑可能性,但“计算”行为所引致的巨大物质和非物质成本往往导致“以计算清楚边际成本作为行动前提”的行为本身的严重不经济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就此提出了受到约束的合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作为市井小民的我们没有必要严格地把计算清楚“机会成本”作为行动的前提。“拍脑袋”——简单决策原则更应该成为我们可以倚仗的行事策略。

  维塞尔作为门格尔的继承者进一步深化了边际理论,为后世的经济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但另一方面,由于其片面强调“均衡”,走向了另一个极端,造成了思想上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