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安置(relocation)
目录 |
异地安置是将安置对象迁往他处安置。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城区改造的原则确定。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拆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异地安置。
1)因分户需增加住房面积的
2)拆除住宅房屋的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许多地方的拆迁管理办法都规定,进行拆迁安置时,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优先就地安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无法就地安置的,实行异地安置,但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但总体说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原地安置要受到城市规划的制约。比如被拆除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城市规划法该建设用地不得再建住宅,则原房屋使用人不能强行要求原地安置;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是一致的,则拆迁人原则上可对被拆迁人实行原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