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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法律、法规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时,依法享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行使延期缴纳税款权,可以帮助企业在遇到特殊困难时,缓缴应纳税款,渡过难关,发展生产,同时又不会因未履行法定手续缓缴税款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这是税法保护生产力的一个具体体现。因而就纳税人而言,在遇到困难时,应考虑行使这一权利来使自己早日摆脱困境。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延期缴纳税款权的行使条件是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只有在遇到特殊困难时,才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般情况下,纳税人有如下特殊困难时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纳税。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可避免和克服的自然灾害和某些社会现象,如风、水、火灾和地震以及战争、社会动乱等。
2.意外事故追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造成不能纳税。如主要机器设备受损,不能正常生产,需投入大量资金方能恢复生产,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极度短缺,无法按期缴纳税款;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偷盗、抢劫等。
3.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造成直接影响,不能按期纳税。如政府为环保目的,而禁止使用一次性泡沫塑料餐盒,由此产生的对生产一次性泡沫塑料餐盒企业的影响,而造成企业按期纳税发生困难。
4.因纳税人难以及时收回资金,不能按时纳税。这是指纳税人虽已销售货物,但因购货方的资金已被别人占用,无法及时支付给纳税人购货款而造成的,也即是由于“三角债”等债务链造成短期货款拖欠。
如果上述原因确实影响到短期支付能力,纳税人方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延期缴纳税款权的行使方式,是指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应采取何种方式。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行使延期缴纳税款权应当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即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报告困难情况。申请书中要说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法人代表的姓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种、税额、原因、方式、期限。对于口头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是指纳税人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时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税种税款的延期申请只能批准三个月。
延期缴纳税款权的实现,需要纳税人在遇到特殊困难时,提出书面申请,讲明自己的困难情况,请求延期缴纳税款。然后,由税务机关按照管理程序,报经省一级税务局批准,纳税人方可享受延期纳税。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核、仔细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对那些不符合条件而试图通过延期缴纳方式占用国家税款的申请,不予批准;对于未经批准而不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在延期内,纳税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待批准的延期一满,就应当足额缴税。延期期满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税款,更不能就同一税款连续申请缓缴,税务机关亦不会连续批准。
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时,办理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就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缓缴税款。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更不会受到行政处罚。相反,纳税人没有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手续,税务机关不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而且要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