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图1)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16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16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1600=64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400×20%-375=905元。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是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获得的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去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可以免纳30%的税额。
例如:孙某在某美容杂志上发表一篇文章,获得稿酬3000元,孙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个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可以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例如:叶某发明一项自动化专利技术,2004年8月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15万元,A公司8月支付使用费6000元,9月支付使用费9000元;9月,叶某将该项使用权转让给D公司,获得转让费收入8000元,叶某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叶某此项专利技术转让了两次,应分两次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叶某转让此项专利技术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400+1280=3680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以每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例:卫某年初取得单位集资款的利息收入1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20%=200元
个人在我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储蓄机构在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合理费用-费用扣除标准
合理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
财产租赁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0%。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是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是其他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
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或实行核定征收。例如房产转让,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项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等。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例如:叶某参加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中奖,获一台价值8000元的电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8000×20%=16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图2: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演职人员是指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而取得报酬的个人。
演职人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后按规定上交给单位和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费以及收入分成,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为不含税收入(指税后收入)的,分两种情况:
(1)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额低于3360元的,
应交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不含税收入额高于3360元的,
应交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交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必要费用
其中的必要费用是指每月1600元。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图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另外,如果企业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承包人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缴税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一个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合伙人数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每个投资者应承担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以下情况:
(1)定额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税务部门依法核定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按期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交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交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图4)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主要有两种情况: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应交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2)投资者兴办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将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投资于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对于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汇算清缴,并且在5年内不得变更。
实行查账核实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过“所得税”和“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账户核算。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实际上缴入库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将所得税科目转入“本年利润”。
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等,因纳税人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但应通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收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以上办法,扣缴义务人须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对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
支付工资、薪金(包括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或“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在提取应付工资、薪金的同时,提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记入“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和“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的贷方
税款实际代缴入库时,记入“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支付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或“应交税金——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在支付上述各项所得的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额,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按各人姓名、支付的金额、代扣的税款登记在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上,而后在支付时告知每个领款人已扣交了个人所得税数额,并填写扣缴报告表。然后记入“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作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税款代缴入库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由单位或他人代付税款即收入取得者收到的是已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也可以理解为单位或他人本来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是净收入加税款,而现在税款没有支付,由单位代为缴纳。这样做势必会使得收入者的税负从某种意义上说减轻了,他们的纳税意识不会增加,却增加了支付方的负担。支付方的这笔税款由什么项目负担,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既然在税收规定上已经认可了单位或他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承租)税款这种做法,且支付多少是代付单位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的关系。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遵循“支付纳税人的净收入由何项目负担,则代付的税款也由何项目负担”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例:某生产企业1999年每月取得税后的工资、薪金收入7675元,由任职的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其每月应纳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7675-375)/(1-20%)=8125(元)
应纳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125×20%-375=1250(元)
会计处理:
①支付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7675
贷:应付工资7675
借:应付工资7675
贷:现金7675
②代付个人所得税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1250
贷:应付工资1250
借:应付工资1250
贷:其它应付款——代付个人所得税1250
借:其它应付款——代付个人所得税1250
贷:银行存款1250
此处在支付个人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中为何要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过账呢?主要是可以反映企业整个应付工资规模,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整计税工资作为调整依据。在上例中。企业也可以将支付工资的标准提高到8925元,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8925
贷:应付工资8925
借:应付工资8925
贷:现金7675
借:其它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1250
贷:银行存款1250
比较这两处的会计分录,其结果是一致的。
因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支付单位代付税款的差异在于收入取得者实际取得的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其会计处理均通过“其它应付款——代扣(付)个人所得税”或“应交税金——代扣(付)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而代付税款的单位或他人却因此而加大了原支出项目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