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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计划是指企业或个人持续向养老基金交纳一定年限的金额后,在个人退休之后能够定期从其领取收入的计划。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个人都参加年金计划。
我国自开始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创新以来,经过近20年不断探索与实践,目前已初步确立了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三者共同构成的“三支柱”体系。 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企业年金计划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人员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存在拖欠情况。
(二)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可以做到为职工缴费建立年金制度。
(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可向委托人收取以下费用: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管理费最高为每户每月5元。
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4、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企业基金财产净值的1.2%。
集合年金计划是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已经确定。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各企业需先设立各自合规的企业年金方案,之后再加入集合计划当中,因此我国现阶段可行的集合年金计划实际上是年金集合运营管理的计划。集合年金计划包括一个集合运营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四份一揽子运营管理合同。
集合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与单一计划的企业年金独立账户管理有较大区别。集合年金计划中,不同企业的资金是汇集在一起统一建账、开户和管理的,权益信息则由账户管理人记入不同企业、个人账户。为了适应计划内不同企业和个人的个性化需求,集合年金计划一般提供多种不同风格的投资组合产品,供企业和个人自由选择。此外,集合年金计划设计了参加和退出的机制,企业可在不同的计划之间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