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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基金是用于指定用途的商品储备或贴息的专用基金。
各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国营商业企业(不包括已实行改、转、租的小型企业、饮食服务、储运、生产、商办工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完成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当年:交财政任务的前提下,按商品销售额的1%。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在所得税前列支,按季预提,年终清算。
主要用于调节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敏感商品的供求所发生的贴息和价差损失。使用时,应当取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要有偿使用。
使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市场调节基金的增加、减少和使用情况。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和收到上级(或财政)拨入的市场调节基金。记本科目,上缴或归还时减记本科目。用市场调节基金储备的商品调价等原因发生增值时,增记本科目;发生商品损失而减值(指贴或价差损失)时,经核准后,减记本科目。
(四)同市场调节基金科目对应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市场调节支出”、银行存款(或“专项存款”)和“库存商品”科目。用市场调节基储备的商品要单独立帐,逐月向市商委报告储备商品的进、销、存况。
学习时,应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一)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预测,正确分析产供销矛盾,以便适时地投入和收回市场调节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规定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后,不得调减承包基数和收入上交任务。市场调节基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市场调节基金在使用中产生的收益和存款利息,作增加调节基金处理;发生的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才能作减少调节基金处理。
(五)建立决算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对提取的市场调节基金设立专户储存,专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