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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附加费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随同工资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各种基金或者经费。
一、增加了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内容“应付工资”科目集中反映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
即构成职工工资总额的内容,都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2000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住房改革的一系列办法,规定按一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进入企业的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内容,将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也纳入工资总额的核算范畴。
二、调整了工资附加费核算中工资总额的计提基数。
由于企业的工资总额中包括按规定标准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3项x-.资附加费时,计提基数必须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这表明《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了工资附加费核算中工资总额的计提基数。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不作抵扣处理,即按工资总额作为计提三项工资附加费的计提基数。
三、改变了企业工会人员工资核算的列支渠道。
《企业会计制度》在“应付工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3-.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在相应的使用说明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应的使用说明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的工会人员的工资,借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此,两者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中改变了企业工会人员工资核算的列支渠道,即将企业工会人员的工资直接列入管理费用,而不通过工会经费列支,体现了《企业会计制度》中合理解决我国工会经费不足问题,使企业工会人员的工资核算更加符合实际。
四、扩大了应付福利费的核算内备。
《企业会计制度》在“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一条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等)和职工集体福利的,也在本科目核算”。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未作任何规定。两者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为了维护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要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中方职工个人方面的福利和奖励,表明《企业会计制度》更加具有统一性和全面性。
五、简化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二条中规定:“支付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两者比较,《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方法,即不通过预提的方法,在实际支付时,直接作当期管理费用处理,简化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