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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权益法是在合法、合作经营投资时,评估非现金投资的权益比重的方法。它或者以一方资产价格为基础,根据各方提供资产的功能状况、生产能力和收益能力的权重,按比例地确定其他各方资产价格;或直接以各方资产功能作为出资比,藉以确立出资各方的权益,资产计价核算按会计规程处理。其特点是以出资重置成本净值为基础,评估各方的收益现值之比,而不是直接评估各方出资的收益现值额。
这种评估方法是基于合资、联营者的共同愿望,在共同认可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出资文件的前提下,依据非现金出资的内容、数量、实际效用、收益能力等,按照商定的条件、标准,等比例地确认各方资产价值和相关权益的资产评估方法。如以外商购置的生产线成套没备、相关技术资料与专利使用权、管理技木、国际营销网络等作价为基准,以国内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筑设施、配套资金、商标权等作为对等投资,平等分享权益,共同分担风险。
采用对等权益法评占,并不是简单地以作价基准方对其资产的报价为评估值,而是在复核其报价的原始凭据与查验实物资产后,经规范化评估或验证性评估确定其实有价值。这对于外商以实物资产投资报价的情况,尤为重要,因为大量事实表明,其中严重虚报、夸大价款与以劣充优的事例屡屡发生。而对中方出资也必须全面、足额评估,做到价值相当,防止因牵就对方而瞎评滥估致使中方正当权益受损。严格地讲,对等权益、等比例并非指随口认定合资、联营各方的出资与权益都是1:1。正确的做法是,以国家的有关法规为依据,按投资协议的规定出资到位,对各方出资经清查核实后均以同一作价标准评估,保证彼此出资额达到对等或接近对等水准,最后以各方实际资产价值确定相应享有的权益比例,做到出资义务与权益的时等。就实际股权讲,可能会是1:1,也可能是51%:49%。或者60%:40%。总之,对等权益法有很大的局限性,要慎重地把握,不能随便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