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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禽保险

  	      	      	    	    	      	    

家禽保险(Domestic Fowl Insurance)

目录

什么是家禽保险

  家禽保险是指对商品性家禽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家禽死亡的损失保险。

  家禽保险的分类一般是根据家禽的种类、生产用途(目的)以及其生物学特性来进行的,一般分为养鸡保险、养鸭保险、养鹅保险等。由于生产目的不同,饲养周期和生产特点不完全相同,养鸡保险又可分为肉食鸡保险、蛋鸡保险等。

家禽保险的特点[1]

  家禽保险的特点是由家禽及家禽生产(饲养)的特点所决定的。

  1.区域性

  家禽保险具有区域性是由于家禽分布的区域性所决定的。因此,在开展家禽保险上要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方式。

  2.家禽保险保险周期的长短不一性

  家禽保险的保险周期(保险期限)长短不一,是由家禽生产周期长短不一所决定的。由于人们的生产目的不同,决定了家禽生产周期的长短不一。如肉食鸡的生产周期仅为50天左右(因品种而异),而蛋鸡和种鸡的生产周期都在一年左右。

  3.标的的多样性

  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禽类。它不仅有鸡、鸭、鹅等动物种类,同时在同种动物(禽)中也还存在着不同的品种。这些标的还具有群居、好斗和生理(自然)死亡率高的特性。群居的特点为人们规模化饲养(生产)提供了方便条件,但个体死亡随时发生。因此,在确定保险责任时常采用免赔来剔除生理(自然)死亡部分。

  4.死亡原因认定的复杂性

  这是由于标的的多样性和标的本身风险的多样性决定的。

  造成标的死亡的原因除自然死亡外,还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等。据完全统计,仅鸡的常见病就有30多种,这就给确认标的死亡原因造成困难。

家禽保险主要险种[1]

  我国开办的家禽保险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鸡、鸭、鹅保险都开办过,目前肉食鸡保险开展面比较大。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养鸡保险和养鸭保险。

  一、养鸡保险

  养鸡保险根据饲养目的的不同,主要分为肉食鸡保险和蛋鸡保险。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需求和保险人的管理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宋确定具体的条款(险种)。

  1.肉食鸡保险

  肉食鸡保险是目前某些地区养鸡保险中开展的最大险种。保险对象是由大型养殖场饲养或由“雏源”单位提供给养殖专业户饲养的肉用鸡种。保险责任主要是根据饲养者的实际需要以及保险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几个主要风险,如火灾、运输途中的交通事故、传染性疾病(即一次疾病死亡率在50%以上)等。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开展的肉食鸡保险大部分都是定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保险费都是固定的,而且两者在具体承保(计算保险费)时没有关系。保险金额按饲养成本确定,不同日龄保险金额不同。保险期限根据饲养周期确定,一般是从出壳开始至出售时止,最长不能超过60日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清点出的死亡鸡只尸体数量与当日龄的成本价格(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蛋鸡保险

  蛋鸡保险的保险对象是由大型养殖场饲养或养殖专业户饲养的商品蛋鸡,分育成期和产蛋期两个阶段承保。保险责任主要是根据饲养者的实际需要以及保险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几个主要风险,一般多为传染性疾病。保险金额按饲养成本确定,尽管投人饲养成本是逐渐递增的,但随着产蛋量的增加,投入饲养成本也在逐渐回收。因此,保险金额一般要随着产蛋量增减变化而变化,即先期低,随着全群产蛋率增加而增加,至产蛋高峰期保险金额最高?以后再逐渐降低。承保时设有观察期,一般为7天左右。育成期保险期限一般是从满6周龄开始至18—20周龄,产蛋期保险期限为一年。起保期根据饲养情况确定,一般是从育成鸡饲养到18—20周龄转群上笼进入产蛋期开始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鸡群)不能续保。因为蛋鸡的饲养周期一般为一年,当产蛋能力下降后,鸡群已无饲养价值(当然也就无承保价值),饲养者要进行自然淘汰,这时如果再承保,道德风险将会提高。因此,在确定保险期限时还应注意,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的蛋鸡不应超过70—72周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清点死亡鸡只尸体数量与当日龄的成本价格计算并扣除残值和免赔部分后赔偿。

  二、养鸭保险

  养鸭保险一般分为幼鸭保险和成鸭保险。其保险对象是有一定规模(饲养鸭群数量一般在1000只以上)的大型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在幼鸭(出壳10天至3个月内为幼鸭)的承保上,一般还有仅限于大型养鸭场和有科学饲养条件的规定。保险责任主要是根据饲养者的实际需要以及保险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来确定,一般多为鸭病、野兽伤害、火灾等意外事故及冰雹等自然灾害。另外,由于鸭子属于水禽,保险人一般还承担放牧时被洪水冲走、中毒等责任。保险金额按饲养成本确定。我国开展过的养鸭保险一般都采取定额承保的方式,即保险金额保险费都在条款中明确规定。保险期限为:幼鸭从出壳10天至满3个月止;成鸭为一年,起保期在上述期限内确定。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人将按季节和保险责任事故的类别,在清点死亡鸭只尸体数量与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偿。

家禽保险的技术要点[2]

  1.保险标的的确定。投保的家禽一般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家禽无疾病、无伤残。一般要求投保的家禽是在当地饲养过一定年限的品种,对新引进的品种应有一个适应期。

  (2)规模化饲养。饲养场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通常鸡至少在2000只以上,鸭和鹅的数量较鸡要少些。

  (3)场址选择合理、场舍建筑布局符合养殖要求。场址选择合理,不在疫区。禽舍内光照、温度、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

  (4)具有饲养该禽种的技术力量。要有一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保险责任的选择。在家禽饲养过程中的下列风险事故都可以作为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如雷击、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雹灾、雪灾、泥石流、崖崩等。

  (2)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触电、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倒塌等。

  (3)发生疫病(疾病)。

  (4)为了防止疫病蔓延,当地政府扑杀掩埋造成的损失。

  3.除外责任。家禽保险一般规定了如下除外责任

  (1)在观察期内家禽因疾病所致死亡。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家禽死亡。

  (3)保险家禽因饲养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家禽死亡。

  (4)正常淘汰以及由于瘟疫原因造成的家禽零星死亡(在免赔额内)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4.保险期限。家禽保险期限是根据家禽的饲养周期来确定的,即家禽饲养期限是保险人对承保家禽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限。由于家禽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饲养期限长短不同、生长速度快慢不一,因此,各种家禽的保险期限长短不一。一般规定如下:在饲养周期一年内的保险标的,按饲养周期确定;在饲养周期超过一年的保险标的,一般按年限(通常1年)确定。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肉用禽的保险期限:从10日龄开始至家禽售前为止。一般为7。8周。

  (2)蛋禽保险期限:一般从开始产蛋起至产蛋期结束。一般为1年。

  (3)种禽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幼雏(0~6周龄)不予承保。因为在幼雏阶段,消化机能不健全、体温调节机能不完善、敏感性强、抗寒能力低、抗病力差、死亡率高。

  5.保险金额的确定。由于家禽饲养周期短、成熟快,确定保险金额时一般需根据家禽种类、生长阶段及市场的供求变化而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

  (1)变动保额法。由于在整个家禽生长期内成本是逐渐投入的,灾害在各个时期又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不同时期的损失也是不同的。比如,肉用禽随着日龄增长,生产成本投入增加,蛋用禽,在开产前随着日龄增长,生产成本投入增加,产蛋后,其投入的生产成本逐日回收,价值逐渐下降;种用禽,在制定保额时,要与年龄挂钩,保额与年龄成反比。为使保额更确切地反映饲养成本的投入和家禽的生理情况,一般采用每日变动保额的方式确定保额。通常做法是在确定最高赔付限额后,再确定各阶段赔付金额百分比(或各阶段保额)。

  (2)定额承保法。按投保时家禽市场价格的一定成数承保。保险金额可为市场价的4—6成。

  6.赔偿处理。家禽保险的赔偿要按照养殖险的赔偿处理程序进行。家禽保险的赔偿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确定损失范围的标准。即分清保险财产与未保财产,并明确赔偿比例。

  (2)明确免赔额。即明确免赔额的大小以及是绝对免赔额还是相对免赔额

  (3)明确查勘办法、赔付方法。

  (4)正确计算赔款。赔款的计算公式和损失程度的计算公式要明确。在采用变动方式计算保额的情况下,赔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金额=保险家禽死亡数×死亡时的保险金额×(1-免赔率)-残值

  (5)在理赔时,发现实有家禽超过承保数量时,应扣除免赔数按承保数与实有数的比例计赔。

我国家禽保险的发展概况[1]

  20世纪80年代,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了家禽保险。四川、吉林、黑龙江、西安、北京、湖北、江西等分公司首先试办的是养鸡保险,主要承保农户非规范化饲养的家禽。由于保险人缺乏经验,条款设计不科学(如保险责任过宽、风险过大,费率测算不准确等),造成这项保险业务经营困难。虽然经过20多年的试办,但是由于家禽保险业务风险较高、自然死亡率高、死亡原因需由专业人员通过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数据查明,决定了开展家禽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相当高。因此,直至目前尚无成型的经验,仍处于试办阶段。

  随着新技术在养禽业上的应用和规模化、集约化饲养的不断扩大,养禽业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1999年家禽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280万元,占养殖业保险业务的17%。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裴光,庹国柱.农业保险统计制度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