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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基价格指数

  	      	      	    	    	      	    

定基价格指数(Fixed Base Price Index)

目录

定基价格指数的概述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根据对比基期的不同又分为定基价格指数、环比价格指数同比价格指数以及累计价格指数等。

  定基价格指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比基期固定不变的价格指数。中国通常以某一年为基期来计算。其特点是无论计算期如何变动,其基期固定不变。编制定基价格指数的目的在于观察物价变动长期趋势及其规律。目前正在执行的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当月的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指数,是以2000年全年平均价格为100进行计算的,即以今年某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与2000年全年平均价格水平相比;当月商品零售价格定基指数是以2002年价格水平为100进行计算的,即以今年某月份商品零售价格水平与2002年全年平均价格水平相比。

  定基价格指数=\frac{\sum P_nQ_n}{\sum P_0Q_0},式中P0,Pn为基期和某个计算期的商品价格;Qn为某个计算期的商品成交数量。

  从2001年起,我国改用国际通用方法计算定基价格指数,首轮固定对比基期选为2000年,即以2000年平均价格作基数。

  我国编制的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使用的是链式拉式公式[1]:即

  L_t=\left[\sum W_{t-1}\frac{p_t}{p_{t-1}}\right]\times L_{t-1}

  公式中的符号分别表示:

  W:权数 P:价格 t:报告期 t-1:报告期的上一时期

定基价格指数和环比价格指数的关系

  定基价格指数和环比价格指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不需加权或按同一不变权数加权,各个时期环比指数连乘之积必然等于定基指数。在不需要加权时,其数学关系是:

  \frac{\sum P_n}{\sum P_0}=\frac{\sum P_1}{\sum P_0}*\frac{\sum P_2}{\sum P_1}*\frac{\sum P_3}{\sum P_2}*...*\frac{\sum P_n}{\sum P_{n-1}}

  需要加权而权数相同时,只是分子分母同乘一个固定的权数,上述等式关系依然存在。同理,环比指数也可通过定基指数相除求得。

  在环比的每个指数采用变动数加权的情况下(除特殊条件外),一般不存在上述数学关系。

  中国直接编制各种定基价格指数有较大困难,因此一般根据环比价格指数来推算定基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定基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应用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部署,从2001年起,对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方法进行改革,开始按照固定对比基期的方法,编制和发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更加科学、方便、实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反映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统计指标。它是宏观经济分析和决策、价格总水平监测和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指标。其按年度计算的变动率,通常被用来作为反映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程度的重要指标,因而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统计和公布零售价格指数,并将其作为反映我国通货膨胀(紧缩)程度的主要指标。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服务消费在居民家庭支出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主要以表述城乡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变动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指标来反映价格总水平,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对全社会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全面监测、分析。因此,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3月1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而2001年前,我国实行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编制理论、计算方法受计划经济条件下统计核算和传统习惯的影响较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方面的需求,迫切需要按照国际惯例编制和定期发布通俗易懂、使用方便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因此,为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核算、进行国际比较和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决定从2001年1月份开始,按照固定基期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亦即定基价格指数。这是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那么,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方法较之旧方法有何不同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新方法采用固定对比基期的计算方法。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所采用的方法,即把所要对比的时期固定在某一固定时期。我国首轮基期固定在2000年,即以2000年平均价格水平为固定对比基期,以后每5年或10年更换一次。

  二、采用新的计算方法。将原施行的年距环比(同比)和月距环比(环比)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改为采用更加科学的、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斯贝尔公式,使价格指数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各个时期总体价格水平的波动,更清楚地解释价格走势。例如,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有同比、环比之分,两者之间是分开编制的,其数字之间不能实现逻辑检验。采用新的方法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后,年距环比指数(同比指数)和月环比指数(环比指数)均通过固定对比期测算,两者数字间有较严格的逻辑换算关系。

  三、增加新商品和新的消费项目,重新划分商品分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居民消费领域进一步拓宽。为了及时、正确反映价格水平变动状况,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代表商品和服务项目需要不断更新。根据新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及我市居民消费特点,我市的代表规格品(商品和服务项目)数量由320种增加到610种。同时,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商品分类和目录也进行了全新的改革,设立了在基本分类基础上的全封闭分类目录管理。其一,新的商品分类强调了按用途而不是按行业划分归类。依据居民消费习惯、国际通行分类标准和用户需求划分类别,建立多层次的商品(服务)分类,取消了单设的服务项目类别;其二、设立了商品(服务)基本分类。基本分类是指居民价格指数计算中的最小类别,它可以是单个重要商品集团,比如彩电、洗衣机等。也可以是两个以上商品集团的组合,比如“音响光盘和磁带”、“录像磁带和视盘”等。

  四、权数调整的依据更科学,能更客观地反映居民消费结构变化。根据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居民消费结构变动比较频繁的特点,新方法的权数将根据每年居民消费支出情况,以及各月商品价格变动幅度进行调整。使价格指数能更准确、客观地反映出居民消费结构变化。

参考文献

  1. 房山统计信息网西潞统计所网站.价格指数相关问题的问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