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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官营是指由政府或官方直接占有并直接控制、直接委派管理人员的经济。
官办官营,不仅强调官办官营经济的资产所有权归官方或政府所有,更强调政府或官方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即由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官办官营企业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无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不是完全的市场竞争主体。
这种官办官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经营混乱,管理无方,人员冗杂,领取干薪,徇私舞弊,扯皮推诿等现象难以避免,工厂效益低下,毫无生机可言。
如台湾基隆煤矿,从1878年建成投产便暴露了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和管理者的无能。正式投产时,该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300吨,实际只能日产100吨左右,三分之二的矿山设备能力未能得到发挥。在煤炭运输方面,矿务局以防止洋商援例在台湾沿海行驶洋船为由,拒绝使用汽船拖拽煤船之法,用旧式驳船借助风力行驶,以致运输力量远远落后于生产的需求,严重阻碍了煤矿生产能力的发挥。在产品销售上,不分析市场情况,一味坚持高价政策,使市场大为缩小。至于局内大小官员、营私舞弊,贪污等腐败现象,更是普遍存在。由于其经营上的极端混乱和长期的腐败不堪,最终以长年亏损而于1892年倒闭。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官办官营”的组织模式逐渐呈现出来不适应的方面,暴露出来很多问题,已经对风险投资业的灵活发展产生了阻碍。正是因为这种阻碍,人们认识到必须改变这一现状,将“政府主导”逐渐推向“民营官助”的发展模式,打破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的现状,建立多元化的投资组织模式。大型的企业集团应该积极地与政府方面进行有效沟通,获得更多的自主投资权利,对高新技术产业、保险基金、信托投资机构等加大投资力度,放宽限制条件,并充分调动起社会中的闲置资金,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范围扩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模式,减少企业集团的资金压力,降低风险投资系数,从而为更大的风险投资做好充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