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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知情权就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要夫妻一方有权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办理。此规定是2009年6月9日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规定的。但《草案》没有将银行资产纳入可查范围,因为这主要是立法权限问题,地方立法不能将金融服务纳入规范范围。
《草案》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主要是防止女性在离婚后人财两空。主要是婚后由于女方无法掌握男方的财产信息和家庭共同财产信息,男方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等,导致妇女人财两空、权益严重受损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对另一方掌握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其经营状况,应当具有知情权,这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是预防合法权益受侵害,保障财产权利的重要规定。
焦点一:
由于受地方立法权限的限制,《草案》只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但没有规定向银行查询存款。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
夫妻财产知情权
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不能向银行提出查询另一方的存款的要求。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家庭存款就无法查清。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怀疑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到银行进行账户查询。
焦点二
如果此次立法成功,也是意义大于实质,操作性不太强。因为在规定之前像房管局、工商部门还表示可以配合调查,但像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明确表示无法配合。
焦点三: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等贵重财产一般都登记在一方名下。在离婚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前,擅自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或转移。而法律为了保护第三方如购买者的利益,会造成受侵害方的财产权益无法追回。
《草案》因此赋予了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权。尤其从产权变更登记的关键环节入手,要求男方申请办理转让、赠与、抵押等方式处分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必须经女方书面同意。
质疑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是否对婚姻过度干预?许多市民对此提出质疑。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各自的财产权、隐私权,若妻子仅仅因为猜疑而去私下调查丈夫,只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
而面对此局面,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也对此持保留态度。此次立法是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似乎过多强调了妇女权益。“现代婚姻已很脆弱,把法律法规强加在婚姻身上,动不动就去对方单位调查,会不会激化夫妻间矛盾。